浙江在线06月01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4岁男孩被赠品玩具刮伤脸,缝了9针,可爱的小脸蛋上留下一道长长的疤痕,医生说等孩子大一点才能做整形手术,但即便如此,疤痕也无法根除。
孩子破相后,开始情绪反常,这让孩子的母亲心疼不已,把赠送玩具的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整形费、精神抚慰金等共3万多元。
男孩叫小铭,去年夏天的一天,他和妈妈在吴山广场玩,杭州读书郎电子公司在宣传一款早教机产品,为吸引顾客,赠送一款叫“啪啪圈”的玩具。
“这是一个外形像尺子一样的玩具,他们的工作人员,在孩子面前演示,拿玩具往手臂上一拍,就绕着手臂卷了起来,然后就赠送了一个给我们。”小铭妈妈说。
“今年1月6号,吃过晚饭后,孩子拿出这个玩具玩耍,没想到,玩具突然弹起,刮伤了孩子左眼睛下沿的部分,小小脸蛋上缝了整整9针,医生说差点就刺中眼睛了。”小铭妈妈心疼地说。
小铭妈妈拆开这个弄伤宝贝儿子的“啪啪圈”玩具,发现玩具的外表薄薄一层塑料皮,里面包裹的竟然是一个十多厘米长的钢片,并且极其锋利。
“这样的儿童玩具肯定存在产品缺陷,也没有任何警示。”小铭妈妈觉得玩具存在质量问题,把赠送玩具的读书郎公司告上法院。
>>律师解读
赠品玩具其实也是商品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时报讯记者就此案采访了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吕晓俊律师,他说,案子中的商家赠送玩具的行为,是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还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案子的关键。假如适用《合同法》将意味着,商家无需承担责任,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果刚好相反。
现在许多消费者都知道,商家对销售商品时的附赠品是要负责的,但这个商家却宣称“根据《合同法》规定,他们不用对赠品玩具负责”。
吕律师解释说,《合同法》是有“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它适用类似于朋友间的赠送,但不适用于经营者对消费者间的赠送。
商家说自己当时没收钱,玩具也不是搭送的,这么简单认为没有收益就没有责任,应当适用《合同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虽然商家在街上派送玩具没收钱,有别于其他消费者花钱买商品搭送玩具,但事实上,商家名义上是无偿赠送,实质是要求接收方提高对商家评价,增加商家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这些都是商家的无形资产,因此,这也是商家促销手段之一,那么商家街头派送的这个玩具实质就是商品。
既然是商品,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使用商品过程中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见习记者 吴海婕 文/摄 通讯员 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