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2日讯 据《今日早报》报道 到商场购物或餐馆吃饭的顾客是消费者,这个大家都不会有意见。但杭州一位大妈坐公交车时摔伤后,以消费者身份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索赔36万余元的巨款。
经过杭州拱墅区法院调解,昨天上午公交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陶大妈23万元,这还不包括前期为陶大妈垫付的医药费。
陶大妈的代理律师说,如果按人身损害来起诉索赔,即便官司打赢了,大妈拿到的赔偿可能也只有调解数额的一半左右。
案件虽然调解了,但公交公司还是当庭喊冤。公交公司有关负责人说,他们也不希望乘客受伤,但如果发生意外后,乘客都像陶大妈这样以消法维权,公交公司难以承受。他们还认为,坐公交的乘客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
一个急刹车,公交车上65岁大妈摔伤
去年11月30日中午12点左右,陶大妈在登云路口搭上一辆70路公交车,打算给正读初中的孙子送几件衣服过去。
车上并不是很挤,陶大妈上车后,还没就座,公交车就启动了。而还没等她反应过来,司机突然又来了个紧急刹车,失去重心的陶大妈撞在紧邻前门的座位底部,摔倒在车厢里,人都站不起来了。
司机事后解释说,他是为了避让一辆小轿车,迫不得已才采取紧急制动的。事情发生后,大妈被送往浙医二院治疗。
经诊断,陶大妈的腰椎、肋骨和肩胛骨各有一处骨折,但经处理后,陶大妈没有住院当天就回去了。陶大妈的女儿昨天向记者解释说,母亲不住院的原因是因为父亲瘫痪在床,需要陶大妈的照顾,而且骨折以养伤为主,整个治疗下来,医药费花了几千元。
目前陶大妈虽然基本康复,但身体已没有从前那么敏捷,干不了重活,在养伤期间还专门雇了保姆照顾她和丈夫。
以消法维权获赔23万
公交公司垫付医药费后,以为事情差不多就过去了。没想到今年4月,陶大妈突然通过律师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院,并且要求法院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6万余元。
原来,今年3月陶大妈申请了伤残鉴定,陶大妈3处伤分别构成八、九、十级伤残(伤残等级总共分十级,一级为伤势最严重)。
在起诉状中,陶大妈提出,自己买票坐公交,与公交公司之间就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公司作为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并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在由于司机的紧急刹车导致她受伤致残,已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陶大妈的律师认为,乘客作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可以向服务者(即公交公司)要求赔偿。
陶大妈按消法提出的索赔请求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1项,总计364019.29元。
经过半小时左右调解,公交公司同意支付陶大妈23万元,在6月13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各承担一半,因为是调解了结,各方支付大约1500元左右。
公交车乘客算不算消费者引发争议
公交公司虽然愿意为23万元赔偿买单,但代表公交公司出庭的杭州公交集团第三分公司安全科长赵桂森当庭喊冤。他在质疑陶大妈消费者身份的同时,认为公交公司也是类似意外事故的受害者。
赵桂森认为,陶大妈不能算是消费者,公交公司在这起意外中只能算普通的侵权行为。
“如果司机遇情况,当时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导致更严重后果。”赵桂森说,由于道路情况和其他行人或车辆不遵守交规,公交司机采取急刹车等行为是正常处理,如果不这样就会导致两车相撞或撞上行人的交通事故。
赵桂森还解释说,公交公司并不同于其他提供服务营利性企业,它带有公益性质,承担着解决市民出行难的社会责任。而消法中对经营服务企业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导致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失时带有惩罚性赔偿措施。
“乘客在这起意外中也有一定责任。”赵桂森说,公交车上有扶手、护栏等安全防范设施,而且公交车每到一站都会自动提醒。如果乘客有自我保护意识,上车后不论站或坐都抓稳扶手,陶大妈这样的意外就可以尽量避免。
消法适用其他车内受伤
两种索赔方式差距很大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张锦伟是陶大妈的代理律师,他已经不是第一次因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案例与公交公司在法庭上面对面了。
早在2008年,张锦伟就代理了吕大妈坐公交时摔伤的案件,吕大妈摔伤的原因同样是公交司机紧急刹车,导致她右股骨胫骨折,造成十级伤残。吕大妈通过张律师以消费者权益法向公交公司提出26万余元的赔偿请求,经法院调解,公交公司同意支付18万元。
张锦伟说,乘客在公交车内受伤以普通人身损害和消法维权索赔,最大的差距在于普通人身损害起诉无法获得残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6至20倍计算,在昨天这起案件中,按消法索赔,陶大妈仅残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就可多拿到18万余元;另外,以人身损害起诉和消法起诉,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也不一样。
根据张锦伟律师计算,以陶大妈这起案子为例,陶大妈以消费者身份按公交运输合同,主张赔偿的金额可以达到364019.29元,而以人身损害赔偿主张索赔数额为162809.5元,两者相差20万元,差距有1倍还多。
张锦伟律师还表示,如果乘坐出租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在车内(非交通事故)人身、财产受到损失,都可以消法维权。
●延伸阅读
公交车上摔伤以消法索赔
终审判决胜诉案例在我省尚属首例
从2008年起,张锦伟律师至少代理了4起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的官司纠纷,当事人均为60岁以上老人,4起案件均以消法起诉,结果都以调解了结。据张锦伟了解,目前浙江省还未有一起通过判决法院明确以消法支持当事人的案例。
记者从杭州西湖区检察院了解到,2008年该院曾对一起摔伤乘客以消法起诉未获法院支持的案件提起抗诉,并最终促成双方调解。
2005年4月21日,60多岁的周大伯乘坐公交车回家,在途经一凹凸不平的道路时,驾驶员未减速行驶,车辆发生剧烈颠簸,致使周大伯从座位上被抛起后摔在了车上,当场昏迷不醒。医院诊断周大伯为胸12压缩性骨折、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公交公司支付了周大伯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但周大伯认为,他购买车票乘坐公交车,实际上已与公交公司签订了客运服务合同,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于是,周大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依照合同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近20万元。
然而,一审法院虽然支持周大伯的赔偿之诉,但认为公交客运具有公益性质,有别于以等价有偿为原则的营利性客运服务,故没有支持周大伯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计算损失的请求,而是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周大伯2.87万元。
周大伯提起上诉,但因家境困难未及时交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就在周大伯以为维权路走到尽头时,检察官的出现让他重新看到了希望。经周大伯提出申诉,西湖区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成功,公交公司同意支付周大伯残疾赔偿金等共12万余元。
目前,最早一起终审支持乘客以消法维权并最终判决乘客胜诉的案件出现在江苏,但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抗诉、再审等程序,乘客维权长达4年多。
公交车上哪些位置最安全
车内受伤主因是什么?如何避免?
“发生意外时,车头左边位置和最后排位置相对比较危险。”虽然公交集团三分公司安全科长不愿透露每年交通事故之外,乘客意外受伤的数字,但杭州市公交集团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曾表示,老弱病残孕专座相对最安全,建议特殊乘客尽量坐在专座上。
该负责人解释说,老弱病残孕座位一般设在车厢中间的位置,每辆公交车上专门配有3至4个,而且位置用明显标志与其他座位区分。
而车前部因离驾驶员较近,相对来说危险系数较高,车后部离车头远,万一车子急转弯,乘客受到离心力最大,所以坐在中间最平稳,舒适度也较好。万一遇到意外,司机一般会右转方向盘自保,这样左边乘客容易受伤。最后排位置容易受到冲击,尤其是中间的位置,因前面没有任何障碍物,遇到意外时乘客容易向前冲。
在无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公交乘客摔倒或碰撞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司机急刹车。司机急刹车原因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安全距离不够,司机如果不注重提早预防,注意与其他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拥堵路段、十字路口,万一前车突然停车或变道,很容易造成乘客受伤。公交车上乘客多,因此安全距离要大于其他车辆,打个比方说,以15码时速开,和前车应有三四米距离。
二是其他车辆随意变更车道导致,据公交公司不完全统计,半数乘客车内受伤意外是因社会车辆随意变更车道引起的。
此外,公交司机在进出车站时操作不够规范也可能导致意外事故发生,比如个别司机安全服务意识不够,还没等乘客拉好扶手,就急着起步,导致事情发生。
因此,司机进站时一定要减慢速度,按规范停站,出站起步要等几秒,有老年人或行动不方便的乘客上车时,司机要主动提醒他们说一声拉好扶手或坐在位置不要动,然后再起步开车;.车辆行驶过程中要注意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匀速行驶,如果遇到特殊天气更要加大安全距离;尽量减少车辆变更车道次数,使车辆运行更加平稳。
当然,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也不全在司机,乘客偶然因为自己原因受伤也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