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2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乘客在公交车里受伤,上法院向公交公司索赔,依据不同法律,乘客和公交公司各自主张的索赔金额整整相差20万,双方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法院该如何选择?
一个急刹车
大妈摔成重伤
64岁的陶大妈,是杭州本地人。去年11月30日中午,陶大妈从登云路口公交车站上了一辆70路公交车,刚上车,车子就启动了,紧接着又是一个急刹车,陶大妈重重地摔倒在车厢地面,造成腰椎两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四肋骨骨折及肺部挫伤等,恢复后,仍然留下后遗症。
“现在老人家腰也直不起来,自己穿不上衣服,走路也不方便,留下永久性的伤残,不可能再恢复了,平时都要请保姆护理。”陶大妈的女儿心疼地说,经鉴定,全身多处构成8级、9级、10级伤残。
一个争议点
“消法”是否适用
昨天上午,拱墅法院法庭上,陶大妈的代理人张律师认为,乘客坐公交车花了钱,就是消费者,与公交公司形成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公交公司应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并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陶大妈在乘车时受伤,公交公司就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算,公交公司应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6万多元。”张律师说。
公交公司员工赵先生作为公交公司代理人,主张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侵犯人身权的相关法律,只赔偿16万元。“我们也是受害人,当时因为一辆小车突然窜出来,才紧急刹车,避免了一场车祸发生。‘消法’带有惩罚性,这个赔法我们吃不消的。”赵先生说。
最终,本案经过法庭调解,双方商定:公交公司赔偿陶大妈23万多元。
-律师说法
当“违约”“侵权”并列
如何界定缺乏司法解释
时报讯代理此案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锦伟律师分析说,诸如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因公交急刹车等原因在车内发生的摔伤、撞伤等事故,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案例,可以选择两种法律依据。
既“违约”又“侵权”
一方面,可以认为是“违约”,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公交公司一方违约造成损害,而且乘客是消费者,公交公司作为经营者还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乘客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作为赔偿计算依据。
另一方面,也可认为是“侵权”:公交公司侵犯了乘客的生命、健康权,这就是依据“侵权”的相关法律来计算赔偿数额。
“违约”起诉赔得更多
假如乘客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以违约起诉,赔偿总金额比侵权赔偿金额高,就像本案中,一个36万,一个16万两种赔偿方案,差了20万。
之所以相差这么多,是因为,以违约起诉,赔偿项目中有一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是“侵权”责任赔偿项目中所没有的,该项费用金额较高,陶大妈案件中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有18万元。
目前司法解释不足界定
根据目前的法律,这个案子出现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并列,同时,因为没有更多的司法解释来判定到底该适用哪条法规,对此,乘客作为原告,可以自由选择以“违约”或者以“侵权”来主张赔偿,当然,公交公司也可以主张“侵权”,双方各有道理,各有法律依据,最终判定结果就要看法官怎么选择了。见习记者 吴海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