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狗尴尬:“犬管办”空悬
狗到底归谁管?这个问题其实早就已有答案。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温州市区养犬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公安部门是市区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养犬登记,核发犬只饲养证,查处违章养犬和养犬扰民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弃养犬、无主犬,捕杀狂犬、野犬。”
2008年3月,市公安局依据规定准备对鹿城、龙湾、瓯海3个区实行养犬管理,并要求养犬人和养犬单位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到规定地点进行登记注册管理。然而,此后却不见如何实施管理。
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黄小中说:“市区到底有多少条狗,谁也说不清楚。狗患的确是个问题。”
上世纪90年代初,黄小中曾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工作。“1992年之前,狗是归公安管的。我也去打过狗。”黄小中说,后来老百姓生活富裕了,养狗的人多了,养狗逐渐成为一个城市管理问题,不可能靠公安机关一个部门来解决。
黄小中说,后来养狗由城管与公安共同管理,以城管为主,公安机关提供保障,比如在管理中阻挠和妨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我记得当时城管部门曾从江西聘请30名打狗高手,制作了专门抓狗工具,捕杀黑户狗。”黄小中说,按当时规定城市里养狗要上户口,注册费用是3000元。
“由于费用过高,登记的人就不多,注册费收不起来。城管部门入不敷出,最终城管也不管了。”黄小中说:“人、财、物不到位,一切都是空的。”
2007年,市政府把养犬管理的职责划归到公安机关。但因各种原因,至今未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黄小中说,狗患需要多个部门的联动,需要综合治理。在城市管理中,管理部门的确存在薄弱环节,公安部门将根据市政府分工和养犬管理的现状,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把这个问题当成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来解决。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陈建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语气有些无奈。他说,《温州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实施后,作为市区养狗管理的职能部门,因机构编制一直没有落实,还是一个空的机构,无人、无钱、无装备。目前他们已就此事打报告给市政府,相关部门也很积极,召开了几次会议,相信这个问题会得到解决的。
对于当前的养狗管理,陈建国说,他们已通知各地派出所,对接到恶狗伤人的事件报警,必须出警处理。
狗伤病例
月均400多件
“1月份,狗伤门诊304例;2月份,狗伤门诊328例;3月份,狗伤门诊423例;4月份,狗伤门诊452例;5月份,狗伤门诊603例,月平均400多例。”在温州市疾控中心狗伤门诊的登记本上记录的数据触目惊心。
“这个数据随着天气的变暖将会越来越多,”昨天下午,该中心的徐医生说,7、8月份将是狗伤的高发期,因天气原因人穿得少,皮肤裸露多了,而狗又因气温升高变得暴躁,狗伤病例会大幅增长。据徐医生介绍,该狗伤门诊去年一年的狗伤病例有5000多件。
在温州,像市疾控中心这样的狗伤门诊,不止一家,不少区、县疾控中心下面都有类似的门诊。
温州一年到底有多少人被狗咬伤,一时也没有找到一个权威数据。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温州狗患相当严重。
市民李女士说,自己所居住的新城一小区内,一些居民养了烈性大狗,对周边居民造成了威胁,业主对此提出反对,却无济于事,有关部门不是说难管,就是说管不了。家住市区球山花园的胡先生说,他们小区地下室里有一个狗仓库,养着一些烈性大狗,孩子看到这些狗就哭,如果狗逃出来,后果不堪设想。
对狗患造成的邻里关系紧张问题,昨天在金伦花园采访时记者深有感触。许多居民对小区的养狗问题提出了强烈的反对,物业管理公司接到的投诉更是数不胜数。
昨天下午,在市疾控中心狗伤门诊,一来自市区梧田的徐先生说,当地的一条恶狗一连咬伤了他和另外3位村民。
恶狗主人是否涉嫌犯罪?
“藏獒的牙齿足足有5厘米长,站起来比人还高。”王先生用手比划着说,一个生活小区怎么可以养这样的凶狠、巨大的狗。
王先生说,小区的住户曾向物业管理处投诉过多次,但1年多时间里,那只藏獒一直放养在小区,且变得愈加强壮、凶狠。“每次看到它们,我们都避让不及。”
两只犯了众怒的藏獒,终于被以“浸猪笼”方式沉河而死。藏獒死了,征得狗主人同意后,小区物业让保安找个偏僻的地方把它们埋葬了。
王先生说:“狗是畜生,其实问题在人身上。狗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王先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如今经商。“赔不赔钱对我不重要,我要的是说法。”王先生说,事发后,他去派出所要求民警做谈话笔录,并对此事立案调查,但民警认为此事并不属刑事案件。
“我上网查了一下,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曾发生藏獒咬死人的事件,后来主人是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先生说,狗主人明知藏獒随意在小区走动存在危险,却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一住户说,狗主人的行为有没有罪,他搞不清楚,但在小区里饲养这么极具攻击性的大型狗就是威胁到居民安全了。
黄小中说,当事人违反规定在限养区,饲养禁养犬,又造成伤人事件,这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构不构成罪需要探讨。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周光说,对于恶狗伤人后,狗主人是否构成犯罪,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人造成伤害的,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狗主人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是狗主人蓄意纵狗伤人的,可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