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7日讯日前,家住安吉递铺镇郊区的周先生为自己的新房犯了难,刚搬的新家走廊护栏出现松动,装修店却以超过保修期为借口不认账。
2006年周先生在城郊建了一栋新房,花费2万余元专门请专修店为其安装的大理石室外走廊及楼梯廊柱。但因为工作和孩子上学等原因,全家一直没有搬去郊区住。怎知今年4月份乔迁新居没几天,家人就发现护栏和廊柱出现大量松动脱落现象,特别是二楼的室外护栏,如不及时加固,对家人健康而言将会是一个很大的安全隐患。于是周先生多次打电话让装修店主郎某来维修,但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无奈之下周先生只好求助于工商所部门。
递铺工商所接到投诉后即刻派调查人员前往周先生家中察看情况。经现场勘察和请教相关专业人士后,执法人员认定是郎某安装不当而导致护栏出现摇晃现象。在拍照取证后,执法人员找到装修店,在证据面前店主郎某无从抵赖,承认了装修期间放任工人偷工减料的事实。但郎某搬出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指出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住宅装修的经营者,应当和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限期、施工质量、施工费用、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等级、价格等。经营者对装修部位应当在一年内予以保修。郎某认为该装修工程早已经超过了的1年保修期,且当初也经过对方的验收,他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面对郎某“时过境迁”的说法,执法人员指出,该装修工程虽已超出保修期,但屋主在装修结束后一直没有入住,而且装修缺陷在前,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周先生房屋装修时过4年,已超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年内免费保修”时限,但仍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范畴,装修方仍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郎某终于答应当天立即安排工人前去对廊柱进行加固。
当天下午,执法人员接到周某的电话称郎某已经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廊柱全部进行了加固,对工商部门执法效率和执法态度赞不绝口。(通讯员 何文明 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