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8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将乘客的行李“开”走,6月7日,在温州开出租车的翟某被瓯海检察院以“抢夺罪”提起公诉。
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开”走乘客的行李,占为己有,被以“抢夺罪”起诉,还是全国首例。
2009年7月2日早晨,温州某高校大学生小吕、小莫、小徐三人搭乘翟某的出租车去温州市区新城站。
当出租车开到温州市区汤加桥南路时,车子熄火。翟某将车子停在路边,叫车上小吕等人下来推车。车子发动后,翟某没让小吕等人上车,而是扬长而去。小吕等人在后面大声呼叫停车,翟某理也不理。
小吕说:“原以为翟某会将车子开回来。等了很久,觉得不对劲,就报了案。”
被翟某“开”走占为己有的行李,除了衣服和书籍之外,还有手提电脑、手机等财物,价值近万元。
今年4月2日晚上,翟某在温州某茶座喝茶时被警方抓获。
翟某交代说:“车子发动起来后脑子糊涂了,不知道怎么就想到把他们放在车子后备箱里的行李据为己有,于是就没有让他们上车。
-解读
1.为什么以“抢夺罪”起诉
“如果是遗忘在车上,被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的是‘非法侵占罪’。”瓯海检察院经办人员说,“但翟某是乘人不备,‘开’走乘客的行李并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已经涉嫌‘抢夺罪’。”
一个细节的差别,让整个案件的定性完全不一样。
2.是否属于“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
据透露,法律界人士对翟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还存在争议。司法解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一般理解为,行人在走路,违法分子驾驶机动车来抢夺,具有危险性的行为。而翟某是用出租车将行李“开”走,是否属于“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还需法庭的判定。
法律界人士称,翟某涉案的金额已经接近“数额巨大”,一旦被法庭认定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就属于“情节严重”,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吴行妙 瓯文 高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