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绍兴6月10日讯(通讯员 潘晶晶) 2009年10月28日,在新昌县沙溪镇孙家田三叉口地段上,一辆运输集装箱货车左转弯时与同向行使的摩托车发生碾压,造成摩托车主及乘客共三人死亡的悲剧。2010年3月15日,肇事司机顾英杰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6月10日,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车主贾瑞锋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这也是浙江省首起交通肇事车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克隆”车致三人死亡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8日,顾英杰驾驶浙BA5675、浙BA705运输集装箱货车,运载集装箱,从义乌市驶往宁波市区。他为了节省过路费,未走高速而是走省道到宁波。19时55分左右,途经嵊张线34Km+800m新昌县沙溪镇孙家田三叉口地段,未按禁令标志指示通行,左转弯过程中,又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车辆侧翻,集装箱与同方向行驶的陈富强驾驶的浙BSK478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碾压,造成陈富强头颅崩解,脑机能障碍死亡及摩托车上乘客陈存良、何红霞脑挫伤,内脏积压,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两车及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顾英杰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再经过深入调查,又一个惊人的发现浮出水面:肇事的浙BA5675、浙BA705运输集装箱货车居然是一辆“克隆”车,它的主人名叫贾瑞锋。
为谋私利“克隆”运输集装箱货车
时间回到2007年底,贾瑞锋购买了一辆无牌照的二手栏板式货车,其叫修理工“老洪”通过改变发动机号、车架号,拆除栏板加装固定销的方法(集装车固定销无锁定功能),将该车改装成运输集装箱货车,套用王国顺所有的车辆牌照浙BA5675、浙BA705上路营运,并雇佣驾驶员顾英杰驾驶该车。
2009年10月28日,就是这辆“克隆车”的驾驶员,受贾瑞锋的指派,驾驶着无牌无证且安全系数不达标的“克隆车”上路,最终导致重大车祸的发生。
“克隆”车车主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6月10日,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车主贾瑞锋有期徒刑四年。车祸发生后,围绕着贾瑞锋该不该受刑罚的问题,曾经发生过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贾瑞锋“克隆”车辆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被告人贾瑞锋不是驾驶员,本案的发生主要是驾驶员违章驾驶所致,车主对交通肇事没有责任,按照刑法理论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故其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贾瑞锋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瑞锋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有管理责任,其将无牌照车辆通过改变发动机号、车架号、拆除栏板加装固定销的方法,并套用其他车辆的牌照,雇人驾驶,上路营运,已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顾英杰驾驶该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