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也是干部工作的基础工作。虽然《干部任用条例》对民主推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贯彻执行过程中,容易受到单位氛围、人员素质、时间把握、推荐成本等因素的干扰,而出现简单以票取人、时间相对滞后、行政成本较高、公认原则难把握等问题,影响了民主推荐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2005年,温州市对民主推荐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制定了《领导干部民主推荐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立定期民主推荐、第二轮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综合评价等三项制度,较好解决了民主推荐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和问题,从源头上防止和克服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了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一、实行定期民主推荐,减少民主推荐次数,较好地克服“逢提就推”问题
在《暂行办法》出台前,一般提拔一名领导干部,就要专门组织一次推荐。由于参加推荐会的干部数量较多、范围较广,大多工作繁重,有的岗位远离城区,一年多次组织推荐,既影响了基层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又增加了行政成本。实行定期民主推荐后,结合每年的年度考核或换届考察工作,即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人数较多的部门单位,每年召开一次领导干部会议,以书面形式非定向推荐近期可提任干部,推荐结果一年内有效。平时没有特殊需要,一般不再组织民主推荐,减少了因临时组织民主推荐对基层日常工作的影响,降低了行政成本。建立定期民主推荐信息库,把每位干部的定期民主推荐情况录入信息库,提拔任用干部时,党委(党组)能客观地进行人选比较,消除临时推荐对推荐结果带来的不利影响,更准确地把握民意情况。
二、科学界定“群众公认”的最低门槛,进一步落实群众公认原则
《条例》仅原则规定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但对得票率达到什么标准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困难和随意性。同时,在民主推荐中,影响结果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经常会出现得票比较分散的情况。因此,我们根据工作实践,把得票率达到30%,作为判定“群众公认”的最低门槛,规定定期民主推荐中得票率在30%以上的人选才有可能被确定为考察对象;而最高得票率在30%以下时,必须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由组织部门从推荐得票数居前的人员中,根据干部表现情况与工作需要,提出第二轮推荐参考人员名单,参加第二轮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缩小为县(市、区)四套班子成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县(市、区)委委员,或部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第二轮民主推荐的人数减少,又提供了参考人员名单,得票会相对集中,群众公认的人选更容易被推荐出来,群众公认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民主推荐“最低门槛”的设定,使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干部的群众公认度有了统一参考标准,对实行差额选拔的拟任人选有了科学客观评价,体现了广义范围的群众公认。特别是通过开展有效的二轮民主推荐,使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干部选拔得以正常开展,使组织意图与群众公认得到了有机结合,人选的质量得到了有效地保证。
三、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推荐结果更加真实,基本克服“简单以票取人”问题
《条例》中对民主推荐结果,提出了不能简单以票取人的原则性意见,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有一些得票较高、但能力一般的干部,凭借票数得到提拔。即使通过差额考察方式扩大选择面,同样无法杜绝此类现象。为克服“简单以票取人”问题,我市实行民主推荐综合评价,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得票较高的被推荐人选作出“合适”、“较合适”或“不合适”的定性评价,与最高得票率、每位被推荐人的得票数以及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等多项量化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最后形成“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的综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依据。综合评价为好或较好的,可确定为考察对象;评价情况为一般或差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在此,推荐得票数虽然还是综合评价定档的重要依据,但不再是确定考察对象的唯一指标,只要被推荐人选的综合评价结果在同一档次,得票数排名已经没有实质性影响。比如在民主推荐中,一位被推荐人选得票数介于最高得票数的70%至85%之间,若单位党委(党组)给出的意见为合适,则综合评价为较好;若为较合适,则综合评价为一般;若为不合适的,则综合评价为差。这种综合评价方式,做到了既强调票数,又不唯票数,既解决了干部的群众“口碑”问题,又符合组织对干部能力和岗位胜任度的要求,有效地防止“简单以票取人”现象的发生,实现了选人用人“公认度”和“准确度”的统一,让求真务实、敢抓敢干的干部不吃亏,“老好人”也占不到便宜。建立民主推荐综合评价制度,把推荐票数与单位意见结合起来,既避免了谁的票数高就提拔谁,对“票”看得很重,为人处事处处想着“票”的问题,又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单位党委(党组)由于怕得罪人,把推荐矛盾上交的现象,也缓减了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过程中的工作压力。
四、民主推荐关口前移,选人用人视野更宽,有效遏制“拉票”等不良风气
以往“即推即用”式的民主推荐,一般是在职位已空缺或调整中可能出现职位空缺的情况下进行,组织上对谁是这个岗位的合适人选,缺少全方位、多角度的比较,往往只在个别单位或少数几个单位搞推荐,在一定程度上使选人用人视野受到限制。通过组织一年一度的“非定向”民主推荐,既弱化了参与推荐人员的职位预期,使一些德才兼备、埋头苦干的“老实人”、“实干家”有更多脱颖而出的机遇,又储备了一批近期可使用的领导干部,使组织上选人用人的视野更宽了,为好中选优创造了条件。同时,“即推即用”式民主推荐会召开前,一些组织观念不强的干部往往会多方活动,打招呼、找熟人,不惜代价去谋求更多的票数。实施定期民主推荐后,推荐出的人选并非马上得到提拔使用,抑制了干部“拉票”的冲动,同时民主推荐关口前移,职位空缺时间缩短了,推荐结果在酝酿干部人选之前就已经产生,使“投机钻营者”无机可乘,“跑官要官”的行为也得到了有效遏制。
五年来,通过建立定期民主推荐、第二轮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综合评价等三项制度,对“谁推”、“推谁”、“怎么推”、“推荐结果分散怎么办”、“推荐结果怎么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使民主推荐有了统一标准,增强了工作的约束力和规范化,进一步推进了干部工作的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