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记者 吴海婕 实习记者 林燕 蒋大伟 文
浙江在线07月02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保安亭建得这么高,小偷可以随便爬上来,一点安全感都没有,建好后还会挡着阳光和视线,叫我们怎么住得安心?”青园小区11幢304室住户王女士,昨天站在自家的阳台上,指着窗外已经施工了一半的保安亭叹道。
作为保障小区安全的附加设施,保安亭是为了让业主住得放心,但青园小区正在新建的这个保安亭却让一旁的业主住不安心,因为这个保安亭建成后有三层、高9米,堪称杭城最牛保安亭。
保安亭要造三层楼高
小区门面将因此气派
青园小区位于文晖路上,正在进行庭院改造,这个新建的保安亭位于北门。
整个小区有12幢楼,两个大门,南门面向西湖文化广场,北门面向文晖路。北门比较简陋,只有一个很小的保安亭和一条较狭窄的通道,不仔细看根本找不到“青园小区”这四个字。
“很多从北门过来的朋友常抱怨,说找不到这个小区。”一位小区业主说,“我们都希望北门也弄个气派点的门面,别人就容易找了。”
“保安亭之所以造那么高,是出于安全和美观的考虑。”杭州万象物业公司工程部负责人沈先生说:“如果小区发生火灾,消防车要驶入小区,大门口顶部的招牌高度必须高于4.5米,另外出于美观考虑,将保安亭的高度增加,可以把小区的铭牌竖得更高更大。”
新建的保安亭分为三层,一层和普通保安亭一样,一扇窗户加一扇门,面积大约在五六个平方米左右。但往上还有两层,全部用砖头封实,不会作为室内空间使用。
相邻业主生活受影响
称保安亭是违章建筑
“去年的确看见过要建设保安亭的通知,但没想到会建这样一个东西!”青园小区11幢304室住户王女士家的部分阳台刚好被保安亭挡到,她对此十分愤慨:“三层楼的保安亭,我还是头一回看到。”
从王女士家三楼阳台望出去,建设保安亭的脚手架已经和她家阳台持平,墙面也已经起到两层楼那么高了,保安亭离王女士家一侧的墙体间,大约只有40厘米的间隙。
“保安亭建这么高,小偷很轻松就能爬上去,一点安全感都没有,建好后还会挡着阳光和视线。”王女士说,“本来窗户外边就有一片绿地,有时候我眼睛酸了,还可以望一望绿地,要是这个保安亭造好,就都被遮挡住了,住楼下204的爷爷就不说了,影响更大。”
王女士还说,自己已经去杭州市规划局、下城区规划局和杭州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确认过,在建的保安亭根本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规划和批复,属于违章建筑。
保安亭已经暂停施工
目前双方仍在协商中
“这个我们去年就公示过了,可能是业主自己并没有留意到。”对于204和304两家住户的强烈反对,万象物业公司工程部负责人沈先生有自己的看法,“从去年3、4月,小区就着手准备庭院改造,保安亭也在改造范围之内,并且也在小区门口做了公示,并且保安亭建设规划得到了下城区庭院改造办的批复和同意。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公示,并没有小区业主对这个规划方案提出异议,所以我们今年开始施工。”
目前,已经建到两层楼高的保安亭已暂时停工,物管方面正在与204和304的住户展开协商,沈先生表示,他们曾提议将保安亭二层以上的建筑外墙用玻璃代替,这样就不会影响住户的采光和视线,但这一办法遭到了两家住户的否决,王女士认为,“这样一来,夏天的反光会很严重,污染更厉害了。”
“目前工程部一边和设计部门讨论其他方案,一边也跟王女士等业主在协商。”沈先生说:“争取有个让大家都满意的方案。具体方案这两天就会出来。”
-律师说法
类似情况如何用法律维权
你得先知道什么叫相邻权
□时报记者吴海婕
时报讯针对青园小区这个最牛保安亭,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张东伟律师认为,庭院改造方的做法是不妥的,从4个方面来看,业主都可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1.小区庭院改造必须要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
按《物权法》第76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业主委员会是没有决定权的,未经法定程序,对业主没有约束力。而新建保安亭并没有得到全体业主的投票表决通过,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依据《物权法》第78条,假如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还可以上法院要求撤销这个决定。
2.物管公司仅仅公示一下就开工是不够的,公示这种形式不能替代业主大会表决,对业主没有约束力。
公示后,没人提出意见,就视为默认,法律上叫做默示行为。而默示行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否则就属于无效行为。物管公示不属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所以基本属于无效行为。
3.建筑物的附属设施的建造是否合法,也就是这个保安亭建造,不是光一个庭院改造部门同意就可以的,应该经过杭州市规划局审批。
按《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还涉及到业主相邻权问题。
依据《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也就是说,即便这个保安亭建造已符合审批程序,也经过业主大会表决,但只要建造后却可能会对相邻的业主的通风、采光、日照和安全等造成影响,则业主可提出损害赔偿,如果严重的,可以要求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