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8日讯 这段时间连续高温,不少读者因此致电本报咨询:“一线职工是否应该给高温补贴?如果给,应该怎么个给法?”为此记者咨询了宁波市劳动部门。
不是强制性规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工作人员介绍,今年宁波市仍然沿用2007年的标准,分3档发放。这个标准的内容,实际上是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2007年6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这份《通知》确定了高温费发放的3个档次,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既然有发放高温费的规定,为何有的企业没有发放呢?记者从市劳动部门了解到,2007年的《通知》不是强制性规定,只是指导性标准。也就是说高温费发放的主动权在企业,不过企业如果发放了高温费,可以按规定予以免税。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发放高温费不是强制的,但防暑降温等安全生产措施却是强制的。单位如果没有做到,劳动者可以向安监部门、劳动部门投诉举报。
中暑是否算工伤
“如果我们工作时中暑了,是否算工伤?”一名建筑工人对此有疑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的工作人员给出了答案——不能一刀切,要视情况而定。
具体操作程序是,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中暑了,要想认定为工伤的话,首先要由职业病检验部门做出专业的鉴定诊断。确定是职业原因导致的,才能认定是工伤,再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东南商报 记者 杨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