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丽水7月9日讯(通讯员 夏松) 日前,缙云县法院对该县东渡镇盖竹村原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溪滩清理承包过程中收受承包人烟卡的两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两被告人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和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的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应某于2005年5月31日起担任盖竹村党支部书记兼经济联合社社长,应某某于2008年6月16月起担任盖竹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8年11月27日,该村村委与陈某签订了盖竹村溪滩清理协议书。同年12月,陈某为感谢盖竹村村委将工程承包给自己及希望在日后施工过程中能得到村干部支持,在本县化肥厂旁边的路上送给应某4张计40条硬壳中华卷烟的香烟卡,应某予以收受。经折算香烟卡价值人民币16800元。先后共两次送给应某某10张计50条硬壳中华卷烟的香烟卡,应某某予以收受。经折算香烟卡价值人民币21000元。
2009年4月3日,两被告人主动向缙云县纪委退出赃款14410元和19900元,并于今年3月24日向缙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又分别退赃款2390元和1100元。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利用自己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经济联合社社长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之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6800元和2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被告人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清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