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0日讯“一把手”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市、县(市、区)委书记在用人工作中主要有调整动议、推荐提名、组织酝酿、主持决策、监督管理等权力,对选好、用好干部,负有重要职责。
我省是全国最早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省份之一。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日前,我省出台实施《浙江省规范市、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明确“一把手”用人权的同时,从制度上对“一把手”用人权进行规范、约束和监督。
行使用人权有规定
调整动议权是市、县(市、区)委书记的一项重要职责。《暂行办法》规定市、县(市、区)委书记提出干部调整动议应按照干部任期制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保持领导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的相对稳定。
《暂行办法》明确市、县(市、区)委书记可以决定启动干部调整动议的五方面情形。遇到领导班子换届、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机构变动需要调整配备、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完成重要任务需要调整配备等情形之一时,市、县(市、区)委书记可以根据组织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干部调整动议。市、县(市、区)委书记在动议调整干部时,一般只提方向原则、选任标准、选拔要求。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之前,市、县(市、区)委书记应当召集副书记、分管组织及纪检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拟任免人选方案。如果针对人选的意见分歧较大或纪检机关提出否决,不得提交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
市、县(市、区)委书记应当要求有关机关和部门认真核查反映拟提任人选的问题,对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问题没有查清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发任职通知。
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作出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慎重使用干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不得突击提拔干部
《暂行办法》就市、县(市、区)委书记应遵守的用人纪律,作出五个“不准”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市、县(市、区)委书记不准在机构变动、已经明确本人离任时动议调整、提拔干部,不准在任期届满、任职年龄到限前3个月内动议调整、提拔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的,应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
“一把手”对拟任免人选的倾向性意见一般会左右党委常委会其他人员的意见,一定程度上影响选人用人的民主、公正。《暂行办法》就此作出细致的规定,市、县(市、区)委书记不准在集体酝酿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对拟任免人选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应当带头执行讨论干部任免回避制度;其他党委常委会成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市、县(市、区)委书记不准指令或授意组织部门针对特定人选制定干部调整动议方案;不准干预组织部门正常的民主推荐、考察工作;不准压制干部群众对本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批评意见,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
用人行为离任检查
市、县(市、区)委书记是本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005年,宁波市率先探索实行“一把手”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制度,规定县(市、区)委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接受任期内选人用人情况的检查,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等13个问题。至今,先后已有11位县(市、区)委书记接受用人行为离任检查。
今年3月,中组部已出台《实现党委书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此次我省出台的《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在全省实行离任检查,市、县(市、区)委书记离任时,要接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期内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的检查。
离任检查,可以说是对市、县(市、区)委书记的“用人审计”,可以发挥由事后惩戒向事前追溯的倒逼作用,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
用人失误要被追责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是我省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重要举措。2008年开始,在省委常委会的示范推动下,我省11个市、90个县(市、区)全面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就本年度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评议、对新提拔的干部进行测评。
《暂行办法》对市、县(市、区)委书记组织实施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市、县(市、区)委书记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情况的自查。
有权必有责。对干部使用失察失误,作为地区“一把手”的市、县(市、区)委书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暂行办法》明确,凡市、县(市、区)委书记本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使用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本地区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都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