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2日讯今天上午,记者从衢州市国土局征地办获悉,市政府于7月7日下发《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做出具体规定。
《办法》适应范围:市区范围内(即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涉及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
《办法》规定,拆除住宅用房,实行货币安置、迁建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凡符合迁建安置用地条件的住房所有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对原住宅用房按补偿标准的300%给予补偿;不符合迁建安置用地条件的,按补偿标准的200%给予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新建房屋基本造价与旧房补偿款结算差价;安置面积超过旧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旧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部分,按补偿标准的200%结算。
据了解,安置用地性质为出让土地的,公寓房可以上市交易,迁建安置的不能上市交易。符合迁建安置用地条件且选择自行建造安置住房的,原住宅用房按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迁建安置用地面积按在册农业人口数,划分为大、中、小户三个标准执行:大户(6人以上)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25㎡,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且使用非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中户(4至5人)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05㎡,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且使用非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0㎡;小户(1至3人)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90㎡,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且使用非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05㎡。
同时,该《办法》规定,对房屋所有人出现的6种情况不安排迁建安置用地:征地公告发布后分家立户的;未满22周岁分家立户的;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的;出嫁或入赘到外村但户口未迁出本村的;父母与子女虽独立分户,但父母随子女居住且已享受过审批建房的;其他不符合安排迁建用地条件的。
(衢州晚报记者吴江怀实习生金灵丽通讯员士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