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3日讯发生交通事故后,合伙租车的司机顾自跑了,把烂摊子留给周师傅,出租车车主根据车辆租赁协议书,将周师傅和合伙司机的5万元押金没收。昨天,出租车司机周师傅反映了这件事情,并说这份协议书里面的规定是“租车霸王条款”。
合伙司机肇事逃逸
去年9月,来自江西的周师傅到苍南县龙港镇一家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租赁出租车。经他人牵线搭桥,周师傅与来自安徽的出租车司机张师傅合伙租车,两人商量好周师傅开白班、张师傅开夜班,并与苍南籍的车主王先生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书。
去年11月,张师傅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被交警部门扣留。原本规定一个月上缴给车主王先生的6100元租金,因出租车被扣留没了着落。更让人料不到的是,张师傅为了逃避责任居然逃走,至今音讯全无。
5万押金被车主没收
王先生根据与周师傅、张师傅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书,将两人的押金5万元没收。在这份车辆租赁协议上,规定租赁期内如发生车辆事故、被扣等情况,全部责任由承租方周师傅、张师傅承担,而与出租方王先生无关。
对此,周师傅说事故是张师傅造成的,与他无关。这笔5万元押金中有3万元是他的,王先生没收他的这部分押金没有道理。
而王先生说,当时出租车租给了周师傅、张师傅两人。联系不上张师傅,他只能先没收这5万元押金。更何况,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现在通过法院,向出租车司机、车主、出租车公司等提出索赔,赔偿金额达6万元。
司机可通过法律维权
承租方交纳押金5万元;租用期未满,出租方需要卖车辆,承租方应服从并将车辆归还出租方;承租方转让或续租,必须告知出租方并获得后者的同意;营运证等手续在租用期必须保管完好,否则一切责任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类似内容的车辆租赁协议,业内人士称在温州市出租车租赁行业普遍存在。
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江丁库称,上述车辆租赁协议书应当属于格式合同,法律对于格式合同有诸多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更何况,在这份车辆租赁协议书上,已经明确划分了各自的责任,周师傅白天开车、张师傅晚上开车。张师傅发生事故,不能由此来追究周师傅的责任,故不能没收周师傅这笔3万元的押金。周师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浙江庭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庭奎称,车主收取押金,可以防范车辆被人为毁坏或遗失,但不应该主要用于赔偿他人损失;车主更应考虑通过保险来减少自己的风险。车主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庭奎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规范与管理,设立第三方托管押金等方式来保证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据《温州都市报》吴祖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