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又涨了,发放标准全国最高
仍是指导标准,具体实施不容乐观呼唤刚性规定,保护劳动者权益
浙江在线07月13日讯近期,随着各地气温不断上升,有关“高温费”的话题就越来越热。高温费发放几个月,每月能拿多少钱,发放范围有多大?炎炎夏日里,这些问题牵动着职工们的心。
高温费又涨了,发放标准全国最高
记者昨日从宁波市劳动保障网上看到,今年企业高温费又涨了。根据网上公布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为保证夏季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分别比2007年颁布的标准提高了40元、30元、2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据悉,今夏宁波市将按照这一标准发放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
浙江省此前执行的160元、130元、110元三档高温费发放标准,与江苏、湖南等省一起在全国领先,此次调整后,居全国首位。
仍是指导标准,具体实施不容乐观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知》还指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场所作业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引导企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
不难看出,由于没有制定高温费发放的具体细则,《通知》只对用人单位夏季的劳动保护作了一些原则性要求,监督检查的内容中也没有高温费是否发放到位这一条。
一位职工曾通过网上信箱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关于高温费如何发放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除了回答具体的发放标准以外,还特别强调,这仅是个指导标准,不具强制性。企业是否以货币形式发放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
呼唤刚性规定,保护劳动者权益
应该说,劳动保障部门的回答是客观的。尽管早在上世纪60年代,国家就制定出台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但这部已经“暂行”了50年的法规,并没有对高温费的发放作出明确规定。
2007年6月,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这份通知同时规定:“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由于并无强制性要求,对于不少劳动者来说,高温费就像是“水中月”,中看不中用。
市总工会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有必要出台一部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专项法规,否则会使一些工人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职工处于弱势地位,长期拿不到高温费。
(宁波日报 记者 汤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