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7月13日电(王俊禄、朱利明)浙江三门县一农民投巨资购置了采砂设备,并在国土部门的许可下实施了采砂行为。但后来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县国土局、水利局和当地镇政府对其实施了联合拆除行为,导致设备受损。为维护自身权益,该农民把国土局、水利局和镇政府告上了法庭。7月13日,浙江天台法院支持了该农民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三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何小林是三门县横渡镇农民。其在诉状中称,2007年8月份他与三门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合同期为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0日。同年11月底,该局向原告发放了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这期间,何小林投资342万余元购置了采(制)砂设备并实施了采砂行为。
去年10月23日,三门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横渡镇人民政府向何小林发出《告知书》,称原告取得的采矿权已到期,即日起应停止开采和加工,并要求于当年11月底前自行拆除、清理完场地内采(制)砂石料设备,逾期则予以强制拆除。去年12月15日,何小林的采(制)砂设备被国土、水利、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损失近100万元。
设备被拆后,何小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何小林认为,三被告用暴力手段强行毁坏原告合法拥有的财物,既无正当合法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也未履行任何合法程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
该县国土资源局辩称:何小林诉称未开采完毕是不真实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国土资源局参与拆除行为。该县水利局则辩称:该局在去年5月18日曾发出《关于非法侵占河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原告在通告后未自觉拆除阻碍行洪的设施,因此该局才对原告的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完全是合法履行职责,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横渡镇人民政府辩称没有组织也没有参与拆除行为。
经庭审质证,法院认定,水利局虽提供了据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但这些证据和依据的执法主体当是防汛指挥部,而非水利局,故不能作为其实施强拆行为的依据。法院同时调查认定,去年12月15日的拆除行为系国土、水利、镇政府共同实施。
法院认为,何小林为实现有偿出让合同的权益,出资添置并安装的采(制)砂设备,属原告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的正当程序不得予以拆除和损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三被告对原告的采(制)砂设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在行政执法程序上存在瑕疵。因此,确认三被告的行为违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