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4日讯昨天,拱墅区法院的被告席上站着一位“老赖”。他姓葛,长期拖欠货款、加工款及诉讼费等多项费用,且在有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拱墅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1997年2月16日,葛某出资成立了一家服装公司,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10月至2008年8月期间,这家服装公司在与其他八个单位和个人进行业务往来中拖欠货款、加工款等款项,被拱墅法院以判决或调解的形式,要求支付拖欠款项169万余元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用46481元人民币。在判决书及调解书生效后,这家服装公司没有在判决书及调解书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八家单位及个人向拱墅法院申请执行。
2006年10月,拱墅区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的一批库存服装。2006年12月31日,葛某以母亲的名义提出执行异议,说这批被扣押的服装是其母亲的,不应该成为执行标的。
2008年8月18日,该家服装公司收到其他客户退还的押金11万元多,这笔钱是直接打入公司银行账户的。这时,葛某明明知道自己还有法院判决生效的款项没有支付,却仍然没有把这笔钱用于付款,而是全部转账到另外一家服装店的账户后提现,用来给自己的服装公司进货、给员工发工资、归还其他欠款等。
检察机关认为,葛某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拱墅法院昨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开庭过程中,葛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提交了悔罪书,其中这样写道:“之前因为我的愚昧无知我铸成了人生中的大错,同时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我作为一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面临困难的时候,选择的不是面对,而是逃避自己应负的责任,在此过程中以为做这些事情都是聪明的,未料到做的都是犯法的事情。如今意识到已为时过晚,已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我错了。”
法院将另定时间对此案进行宣判。
每日商报记者林轶洁通讯员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