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4日讯日前,衢州市建设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衢州房地产市场预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据了解,《通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多项新的规范。包括预售许可程序增加预售方案备案制度;每一套房屋必须明码标价;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市区对新开发项目试行三方签订协议进行预售资金管理制度;确定最低规模的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要求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开盘;未办理预售许可前不得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性质费用,加强合同管理;预售条件从严执行;对房屋交付环节加强监管;要求房开企业对销售人员进行行为规范。
预售方案建立备案制度
根据《通知》,凡商品房预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制定合法合规、内容齐全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并将方案报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审核备案,加盖备案专章。经审核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销售方案必须通过透明售房网公示、售房场所公开张贴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通知》对预售方案作出多项要求,要求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地点、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业主管理规约制订、配套设施设置等;建设进度安排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销售人员等相关情况;销售部张贴的资料目录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证、销售管理办法等;售房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包括销售管理制度、销售流程、维持销售秩序的措施、解决销售纠纷及发生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处重新备案并公示。
《通知》要求严格预售商品住房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严格执行示范文本条款,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备案。房地产交易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执行示范文本条款,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的不予备案。
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商品房预售制度将更加严格,开发商办理预售证要求提高,包括在预售环节对后期的物业管理都作出了要求,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预售房源10天内公开
房开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收受定金与贵宾VIP卡的行为,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对此,《通知》作出了两项新规定:一是规定办理预售许可的最少建筑面积不得少1万平方米;二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规模为准,确需分期办理预售许可证的,一般每次不得少于1万平方米,最少不得小于幢(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此外,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说,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却通过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性质费用的违规行为,将进行查处。
预售房屋明码标价
根据新的规定,每一套房屋必须严格按照销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并在售房处公示,不得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另外,如价格调整超过3%,必须报建设部门、物价部门审批。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杜绝开发商随意涨价。
据悉,执行房源价格申报的规定后,需要先将该批房源的价格在建设、物价等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还要将价格在售楼部公示。此前,虽然购房者可以从销售人员人手一本的小册子上查到单套房源的价格,但是无法掌握全部的房源价格信息,而新规定对房开企业短期内哄抬房价的行为做了约束。部分房开公司已开始执行新的规定,6月底刚刚开盘的西区一新盘,开盘当天就在售楼部醒目地公示了房号、销售状态、建筑面积、房屋总价等。(衢州日报记者赵峥琳通讯员程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