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5日讯记者从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并结合台州实际,台州市日前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个人缴存基数作部分调整。
根据新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住房套数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认定,“家庭”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职工购建自住住房,若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商业性银行组合贷款,则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性银行的各自规定办理组合贷款。
缴存基数方面,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及其他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09年度的缴存基数缴纳;2009年工资有变动的,按实际增加部分核算。企业职工的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据悉,此次公积金政策调整,目的是抑制膨胀的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推动台州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据《台州日报》叶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