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嘉兴7月15日讯(通讯员 吴琛祎 黄华荣)昨晚,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会同巡特警大队、建设派出所依法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嘉兴市人民剧院有限公司“嘉乐会”演艺大舞台予以强制停业。这是我市《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实施以来,被强制执行的一起典型案件。
6月18日,南湖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嘉乐会”演艺大舞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改建装修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且,该场所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低,内部疏散走道宽度不足,内装修大量设置可燃易燃性质的软包等多处重大火灾隐患,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范的要求。南湖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依法予以立案,并根据《消防法》和《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的规定,于6月23日对该演艺场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要求该场所及时整改。
事后,南湖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派出所执法人员在对“嘉乐会”演艺大舞台进行实地复核时,发现该场所原有的消防隐患并没有消除,且一直存在营业行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7月14日晚,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出具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对该单位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的行为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并在场所四个安全出口的门上张贴了封条。
南湖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人表示,对“嘉乐会”演艺大舞台依法处理,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业主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同时对辖区其他场所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