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6日讯“我骑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了,怎么会被判刑?”昨天上午,当听到审判长宣布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时,刘某流下了委屈的泪水。
29岁的刘某是来自江西景德镇的一个农村妇女,早些年经老乡介绍来到余姚打工。今年3月30日早晨7点多,刘某和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出门,为了贪图方便,她选择了逆向行驶。
“我想自己骑的是自行车,速度也不快,不用这么死板地遵守规定了,再说,马路上汽车来来往往,过马路也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刘某在庭上如此辩解自己当时的违法行为。
正是因为刘某贪图“方便”,她和正常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黄某发生刮擦,导致黄某的电动自行车失控,进入到机动车道上,被一辆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上的拖拉机撞倒。拖拉机来不及刹车,黄某遭拖拉机碾压,送医院后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是刘某不按规定骑行自行车引起的,所以她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吓傻了眼的刘某虽然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但因为其逆向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在大多数人眼里,交通肇事罪只有汽车等机动车驾驶员才可以构成,骑自行车的刘某怎么也会犯交通肇事罪呢?审理此案的何法官对此解释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这个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它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刘某在马路上骑自行车出行,本身也是一种交通行为,她逆向行驶,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又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其已经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法庭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最后做出了上述判决。
东南商报记者张贻富实习生祝优优通讯员祝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