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6日讯一年前,与房开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委托房开公司办理房贷按揭业务;今年6月底,临到交房,业主却被告知,由于房贷延期,需要交纳1000元的违约金。上周,经工商部门调解,遭遇“被违约”的陈先生终于和房开公司达成和解。
去年5月6日,陈先生在西区购买了一处房产。按照合同规定,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来支付。在合同中,房开公司要求“由买受人通过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方式在2009年6月5日之前足额支付给出卖人”,否则视为违约,陈先生应按日向房开公司支付万分之1.5的违约金。
由于房贷事宜全都是由房开公司工作人员代办,陈先生在签这份购房合同的时候,并未在意此条款。当年的6月29日,款项才到达房开公司的账面。其间,没有人告诉陈先生有关违约金的事。直到前不久拿钥匙时,陈先生才知道自己“被违约”了。
“对于房开公司来说,如果贷款申请提前批下来,当然是好事,晚一点下来,自身没有一点损失,还能有违约金。这样一分析,很明显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不合理也不科学的,属霸王条款。”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相告。
记者咨询了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陈庆林律师。他认为,若业主材料提供齐全,也是按照要求如期提供的,那么,其是可以免责的。而且从法律上讲,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是一种公正、公平的关系。开发商不得以强势姿态,在合同中限制购房者正当的权利。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对购房合同存在违约责任不对等的霸王条款,可要求开发商对购房合同进行修改,或者拒签。(衢州晚报记者徐桂丽通讯员汪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