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9日讯因村里没有帮他解决工作而产生不满情绪,一年在家附近连放八次火,这个小伙子不知着了什么魔。日前,28岁的徐宏(化名)被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批准逮捕。
徐宏是杭州石桥人,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有两次盗窃前科,无正当职业,整日游手好闲。自己认为村领导没给他安排满意工作,一直对此事心怀不满。
2009年8月的一日凌晨,他走在石桥路美居大酒店附近,看到一辆货车停着,因为白天和货车司机为琐事争执过,便随手取了货车上的布料塞进货车的右前轮处,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放火后逃离现场,货车被烧得只剩下了一个壳。
也许是熊熊燃烧的火焰发泄了他的情绪,他便更来了劲,过了几天,又一次在家门口的路边,把拖把的布条塞到一辆面包车的前轮,放起了第二把火。
此后,他愈演愈烈,在自家附近先后又燃放了数把火,更有甚者,在今年五月的一个凌晨,他将堆积在他家社区门口的油布和旧轮胎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燃放火,后来发现火势变大,还拨打了电话报警并参与灭火,等到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逃离。多次放火,许多房屋被烧毁。
一个集中区域内发生多起汽车、电动自行车、房屋等被火焚烧案件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经过多起案件的串并、分析,发现徐宏有重大作案嫌疑,案发时他多次出现在火灾现场,或在事前与受害人发生过矛盾。2010年6月10日民警在他家中将其抓获,他对放火的行为供认不讳。
据检察机关表示,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由于放火是危险性很大的行为,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侵害后果,即成危险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每日商报记者林轶洁通讯员夏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