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1日讯违法停车被抄告,去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缴纳罚款,这恐怕是绝大多数车主有过的经历。然而,宁波一位律师却为此较上了劲,并将交警告上法庭:为什么我一定要亲自去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交警部门完全可以先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我再去接受处理?昨天,海曙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车子被抄告索要“处罚决定”
今年3月14日,郑律师把轿车停在海曙区县学街附近。在他回来取车时,发现车子已被海曙交警大队贴了抄告单,要求其必须限期亲自去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缴纳罚款。
他对交警的做法持有异议,并在3月16日通过特快专递向海曙交警提出申辩书,并邮寄了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同时他指出,如果交警坚持要处罚,那么请交警依照法律规定和获取的证据限期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他。
交警部门被指“行政不作为”
在昨天的庭审中,郑律师一再强调,他邮寄了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交警部门是完全有能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现在交警以被处罚人不亲自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为由而不作出行政处罚,就是行政不作为。
郑律师表示,尽管交警部门尚未作出行政处罚书,但是他的违法记录已经上传到交警内部的网络系统。由于没有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他就没办法缴纳罚款来消除这条记录,而未处理的违法记录的存在实际上已对他造成了利益损害,比如说既不能办理上海世博会的通行证,也不能通过将来的年检,而且违法记录达到5条以上时还会被扣车。
警方辩称“这是法定处理方式”
对此,海曙交警部门认为,违法抄告单只是一种告知方式。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因此,郑律师必须亲自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处理过程本身就包括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仅仅是复印件或者被处罚人本人不到场,那么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违法行为人在交警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是法定的处理方式,也是违法行为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后,海曙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东南商报 记者 张贻富 实习生 祝优优 通讯员 李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