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3日讯昨天一大早,杭州的唐女士打进我们的新闻热线焦急地说:她给孩子买的游泳卡里还有五百多块钱,可是昨晚,游泳馆工作人员告诉她,卡里的钱已经作废了,她非常着急。
唐女士说,前年暑假的时候她给女儿办了一张浙工大游泳馆的卡,有效期一年,工作人员告诉她,只要在过期之前再次充值,卡就不会作废,而且余额可以延用。
唐女士:“到2009年7月17号,我又去充了。我记错了。我以为我是08年7月17号充的。她(游泳馆工作人员)说是7月19号,我说,那我充早了,我过两天来充,她说没关系,你充进吧。昨天,7月19号我又去充了,她(游泳馆工作人员)说我过期作废了。”
唐女士说,当时工作人员所说的,提前两天充值没关系,她当然认为到期时间仍然应该是19号。游泳馆按照17号来算,并没有明确告知她,更何况卡里还有500多块钱,怎么能说作废就作废呢?
昨天上午,记者陪着唐女士来到了浙工大的小海豚游泳馆。
浙工大小海豚游泳馆工作人员:“你必须在一年内使用,如果是用不完,有效期之前来充值,我们一直都是这个规定。”
唐女士:“那你去年就不应该跟我讲(提前充值)没关系的。充进去是没关系的。那你就应该讲:你提前充进去,就不是到19号了。到17号就过期了。应该告诉我,应该贴个条儿。”
经过记者的协调,最后工作人员表示:“你今天下午或明天上午来找一下我们领导,并不是说什么问题都解决不了,问题肯定可以解决的。”
后来,游泳馆答应补偿给唐女士20多次的游泳馆门票。因为消费卡过期作废引发的纠纷还有很多,我国《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为自己的利益,规避了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这些不合理的规定应视作无效。一般来说,游泳卡可以宣布作废,但余下的钱,应该结算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