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中央组织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提前举行;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修改章程。
(三)选举中央委员会。
(四)讨论并决定本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调整和增、补选中央委员会的部分委员。
调整和增、补选中央委员,其数额不得超过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并呈报下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党工作,对外代表本党。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贯彻执行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处理本党的重要事项。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工作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在主席会议领导下工作。中央委员会设职能工作部门组成中央机关。中央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的副职负责人由主席会议任命。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中央委员会可设置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建、调整、工作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主任和委员由主席会议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