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6日讯近日,市纪委、监察局下发《衢州市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中型企业领导干部。所指的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婚庆丧礼、生日祝寿、乔迁新居、升学留学、工作变动、职务升迁、出国出境、生病住院等。
根据该规定,领导干部在操办本人和配偶、子女及父母的婚丧喜庆事宜中,严禁动用公车、公款、公物;严禁本人或授意他人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发请柬、通知;严禁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以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同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在操办婚庆等事宜一周前(丧葬事宜为事后一周内),要将所操办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等向本单位党组织作出书面报告,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对在操办此类事宜中应当而未能拒收的礼品和礼金,事后一周内要如数上交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据衢州日报通讯员沈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