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云南的“躲猫猫”到河南的“喝水死”、广州的“睡觉死”,如何通过法律监督,防范、化解类似惨剧,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决定(草案)》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法律监督工作。如开展对侦查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监督工作,探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看守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看守所、监狱和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拟提请、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时,应当事先将有关材料送检察机关核实,并听取建议。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管理,着力解决监管活动中牢头狱霸问题,严防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发生。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中贤说:“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主要是监督刑事立案中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刑事审判活动中定性严重错误,量刑畸轻畸重和枉法裁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并支持对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监督、量刑建议、减刑假释庭审活动监督进行探索。
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也是亮点之一。
《决定(草案)》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强化对职务犯罪初查、立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询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规定。同时,及时查处和纠正失职、渎职、违规执法和违法办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