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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我省并未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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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7月27日讯 据《今日早报》报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昨天,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作了《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采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该条规定被媒体解读为旨在禁止‘人肉搜索’,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丁祖年说,“法制委员会就此问题专门听取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根据起草单位说明,草案本意是规范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和掌握公共信息的公用企事业单位采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以及禁止在网络与信息系统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等,并非对“人肉搜索”的规范。

  有关专家认为,该条表述不够清晰确切,本意不够明确。为此,建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其修改为“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院、物业、房产中介等掌握公共信息的单位,不得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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