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8日讯 据《今日早报》报道 昨天,曾以“雷人语录”——“副处级法院无权审正处级”而在网络上“红极一时”的、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收到了台州中院维持原判的裁定书。
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刘长春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长期间,为多家房产公司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证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房产公司老板财物共计人民币约75.5万元、美金1万元。
4月27日,刘长春被仙居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8.4万元、美金1万元,以及受贿房屋一套所得赃款人民币80万元,全部上缴国库。
上诉期内,刘长春提起上诉,称其有罪供述均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所作,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且本案存在明显管辖问题,要求宣告其无罪。
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成立
同时,检察机关也以仙居法院对其指控刘长春受贿的、其中4笔没有认定或部分没有认定,属于错误、导致量刑偏轻为由,向台州中院提起抗诉。
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刘长春的受贿事实,除了20万元系侦查机关事先掌握外,其余均系刘长春主动供认在先,相关证人求证核实在后。
而且,刘长春在侦查阶段,对原判认定的每一起受贿事实,均作过多次供述,并自书了交代材料,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因此,足以认定刘长春受贿事实。
刘长春及其辩护人称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其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证据。
对于管辖问题,台州中院认为,法律对受贿达到多少数额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台州中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将本案指定仙居法院审理,并无违法。
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台州中院认为,仙居法院对事实认定并无不当,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台州中院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写过150万字文学作品
今年59岁的刘长春,曾任天台县长,连续三届任台州市国土部门“一把手”。
号称“作家局长”的刘长春,也并非徒有虚名,他发表的文学作品有150余万字,获得过首届冰心散文奖、第二届鲁讯文学奖、第三届人民文学奖提名等荣誉,出版过散文集《旅途》、《山水境界》、《天台山笔记》、《墨海笔记》、《大地笔记》等。
他的一篇散文作品《白鹤翔集的记忆》,曾是浙江省高考自主命题语文阅读范文。
□通讯员 张鑫伟 本报记者 吴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