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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制止家庭暴力草案:受害人可申请保护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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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7月29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逼喝洗脚水,熟睡时五花大绑,用冒着蒸汽的电熨斗威胁其说出外遇对象……正在热播的家庭情感剧《复婚》中种种“虐夫”招数,让人们再次关注到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正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上,《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审议。□时报记者许梅文 林炎挺制图

  1

  近三年家暴引发千余刑事案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浙江省妇联系统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信访统计分析,每年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占全部信访的14.5%左右,家庭暴力投诉是妇女信访的重要内容之一;全省公安部门每年接处家庭暴力案件报警2万余件,近三年,全省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1700余件,其中涉嫌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件占96%。

  就杭州而言,去年110共接到家庭纠纷报案2000多起,平均每天6起。

  2

  四管齐下“主攻”举证难

  家庭暴力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受害人举证难。此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草案强调了对“家暴”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共涉及妇联、公安机关、法庭、医院四个方面:

  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及时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证据材料。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及家庭暴力的报案纳入110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处警记录。该条还规定,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可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进行调解、处罚或立案侦查,依法追击刑事责任等。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

  医疗机构接诊家庭暴力受害人时,也要做好诊疗记录,以便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3

  “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保护”争议较大

  在一些美国电影里,我们能看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比如,规定丈夫在50米的距离内不准接近妻子的住处。一旦丈夫违反,妻子既可以打电话找警察逮捕他,又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该条例草案中,也有与之类似的内容。第十四条规定: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已经发生家庭暴力或者存在现实而迫切的家庭暴力危险的,可以依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请,依法作出民事保护裁定。而且,作出裁定后,拒不执行的,将受到处罚。

  不过,就此点,草案修改过程中仍存争议。昨天,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孝琳在该条例草案的说明中表示,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已在试点实施民事保护裁定制度,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将民事保护裁定制度在浙江省地方性法规中予以肯定和推广。但也有方面认为,民事保护裁定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规定。

  浙江省妇联系统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信访统计分析近三年全省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1700余件。

  记者 许梅 文 林炎挺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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