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7月30日讯 今天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效监督。
《决定》作出规范,看守所、监狱和社会矫正机关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拟提请、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时,应当事先将材料送检察机关核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着力解决监管活动中的牢头狱霸问题,严防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发生。
目前,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中,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监督。《决定》明确,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中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刑事审判活动中定性严重错误、枉法裁判,以及刑法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进行监督,重视做好民事、行政案件的息诉息访和矛盾化解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