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7月31日讯(通讯员 范跃红)看守所、监狱等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以防类似“躲猫猫”事件的发生。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案件,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必须依法予以纠正,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今天下午,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获得通过,成为全国第13个通过了同类决定或决议的省份。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要求浙江各有关方面要真正把《决定》贯彻好、执行好。
经过充分调研、多次修改并最终审议通过的这一《决定》共十条,对影响执法和司法公正突出问题的诉讼监督,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接受和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各级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以及检察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加强自身执法监督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等一一作出规定。
《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着力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中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刑事审判活动中定性严重错误、量刑畸轻畸重和枉法裁判,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及监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监督;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及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相关规定,并监督侦查、审判机关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决定》积极鼓励检察机关探索创新监督方式,要求开展对侦查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监督工作,有序探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看守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配合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加强对死刑案件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探索对审判机关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活动监督工作;不断探索和完善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积极探索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新领域、新途径,逐步增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力度;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探索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民事调解等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记者注意到,尽管浙江的这一《决定》总体相对原则,但仍不乏监督的刚性,如《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需要侦查机关提供具体案件的受案、立案、破案、撤案等执法信息,或者因实施法律监督需要,有必要调取、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侦查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因保密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检察机关监督后立案的案件超过六个月未结的,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说明原因。侦查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于三日内通知检察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书面监督意见,侦查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回复时间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回复。
对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的法律监督工作,《决定》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决定》要求浙江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形成法律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
《决定》指出浙江各级检察机关在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活动,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立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规定;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深化检务督察工作,及时查处和纠正失职、渎职、违规执法和违法办案的行为;要规范和完善法律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依法行使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质量。对侦查机关提请的复议、复核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决定》最后要求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根据本决定精神分别或者联合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的工作程序,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今天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一《决定》后发表讲话时指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监督工作牵涉面广,绝不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需要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等方面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他要求人大常委会要在决定作出后及时开展跟踪检查,加强督促落实,进一步强化决定执行措施的刚性,确保决定执行的实效,真正把《决定》贯彻好、执行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