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当庭举证
被告人当庭陈述 摄影 赵洁
2010年初,杭州一所全国知名高校,刚上大一不久的汪某,手拿水果刀,气冲冲跑进女生宿舍,刺进女同学郑某的胸口……
之前,他们还是如胶似漆的恋人。
昨天下午,上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被告人汪某,男,安徽人,1988年出生。
受害人郑某,女,福建人。汪的同班同学。
旁听席第一排,一位中年女人低声啜泣,身旁的男人红着眼睛安慰,他们是被告人汪某的父母。被害人郑某的家人昨天没有到庭旁听。
检察官宣读起诉书:“2010年春节,被害人郑某向被告汪某提出分手,汪多次希望与其和好,但均遭拒绝,同年3月20日下午,汪与郑在教室相遇,郑再次拒绝汪,汪用裁纸刀自残,随后汪送两人相册给郑,希望挽回感情,郑均未回复,于是被告携带水果刀,赶到被害人宿舍,面谈,一番争执后,被告掏出水果刀,向郑胸部猛刺一刀,在刀断掉后,又拿起宿舍内的椅子向郑头部、胸部、腰部连砸数下,致郑重伤……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听完起诉书的指控,汪某抬头说:“我认罪,但是我本意不是想杀她的……
法官示意他继续陈述。
汪说:“我只是想吓唬吓唬她,在她的身上留下点记号,就像我手臂上的一样。”
“那你当时为什么捅她?”法官问。
“我想要回相册,她不肯。”
法官停顿一下,问:“你当时有没有看见她流血?你把整个刀子捅进她的身体里,你没有看见她流血?”
“我只是看着她的眼睛……”
法庭进入举证阶段。
检察官念了一段被害人在警方的笔录:“你当时有没有与汪(被告人)有一个‘你抛弃我或者我抛弃你要在抛弃的人身上留下一个记号’的约定?被害人(郑某)肯定地说没有。”
汪听罢,表示不服:“我有异议。我们是有这样一个约定,但是只有我们两个知道。”
汪的辩护律师说:“考虑到这一证据无法辨别真伪,法庭应不予采信。”
检察官理直气壮:“不管是什么约定,这个约定本身就是违法的。”
法庭辩论。
检察官直指案件定性:“公安机关最初掌握的是汪某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侦线索,是被告人在投案后自己做明确表述,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就是为了杀死她。”
检察官继续分析:“案发以前,被告曾给被害人发过表示要杀了她的短信,案发时,捅到的正是被害人的胸部。
“而在刀断掉以后,被告又抡起被害人宿舍的椅子,将被害人连砸数下……”
汪的律师针锋相对:“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强调:“汪的本意不是要剥夺郑的生命,而只是想伤害她的身体。事发当晚,他去找被害人的目的只有一个,希望被害人能给一个分手或者反反复复变卦的原因,以及能不能重归旧好的明确答案。
“如果被害人确实太绝情,被告也只是想在她身上留下记号而已……”
检察官反驳:“在本案中,被告的供述有多次反复,是不是说他认为是伤害就是伤害,他认为杀人就是杀人?法律不能这样儿戏。”
律师又强调:“他在砸了被害人之后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他已经泄愤了。然后就离开了。”
律师恳请法庭,被告案发后主动自首,其父母卖房、借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量刑。
法官示意汪做最后陈述。
“首先我要向被害人以及她的家属表示道歉,向我的老师和同学说声对不起,我给他们丢脸了……”
汪被带走,没有回头,他的父母缓缓起身,父亲先走出法庭,母亲用一块白色手帕遮着左脸,低头跟了出去。
此案将择期宣判。(据都市快报 记者 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