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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次明确单位可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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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部分企事业单位的新入职员工,将可通过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来解决阶段性的住房困难了。近日,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模式、准入条件、租金政策和退出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根据《意见》,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房源,利用自用土地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适当放宽10平方米,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

  备受关注的公租房租金问题,则实行政府定价。各地区可综合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退出要求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符合续租条件需续租的,须重新申请并签订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并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

(都市快报 记者 陈志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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