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6日讯公路养路费从2009年起停止征收,但如果你在2008年12月31日前还存在欠缴养路费的情况,得去公路稽征部门补缴了,不然,相关部门将采取措施。
前不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籍、变更、抵押、注销登记及在机动车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时,要核对2008年12月31日前的公路养路费缴纳情况,对欠、漏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养路费的机动车,由车管所告知车主,并按照规定到稽征部门补缴养路费。
对于车主们关心的滞纳金问题,市运管部门称,对于自觉前来补缴的车主,交通及财政部门将根据补缴者的申请情况按规定减免滞纳金。而对于逾期仍不缴纳、恶意逃避的车辆,管理部门将考虑采取其他措施。
天天商报 记者 章建坤 通讯员 王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