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9日讯日前,经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3次主任会议通过,舟山市自本月起实行《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市人大任命的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办法》规定,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命议程之前进行;考试采用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提请任命人员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合格的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提请机关撤回提名;不参加考试者不予提请任命;已通过任前考试的人员任期内或换届后留任原职的,可以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明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应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包括公共法律、专业法律两部分。公共法律主要包括:《宪法》《选举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人大、政府机关领导干部专业法律部分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专业法律部分包括:《法官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据舟山日报 纪学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