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8月9日讯 今天,省高院、省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两院联合制订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据介绍,省高院、省检察院之所以出台这个指导意见,是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专门立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影响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
去年,台州发生了一件虚假诉讼案。蒋某、洪某找到吴某,声称为了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央求吴某往洪某账户内汇入1000万元,并预付了8000元返利。
吴某想不到的是,蒋某、洪某已经做了手脚,伪造了两张借条,内容是他们已经向徐某借了200万元。等吴某把330万元汇入洪某的账户时,徐某立即向路桥区法院起诉,并且申请冻结两人账户里的资金。幸好吴某发现情况不对,赶紧报案。事后,蒋某、洪某和徐某都被法院判刑。
法律界对蒋某、洪某的行为性质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这是为了骗取财产,应该算诈骗罪;另一种却认为,蒋某、洪某直接骗取的是法律文书,不能定为诈骗罪。
“正因为存在法律争议,此前全省法院对类似案件的性质认定并不统一。”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说。
意见对此作了统一,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将按照刑法第266条作诈骗罪处理。
此外,意见还规定,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将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或者侵吞本单位财产,将被认定为贪污罪。
虚假诉讼往往和伪造证据分不开。意见规定,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人,或者是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的人,都将按照刑法第307条以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