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0日讯商场里货物无故遗失,当班营业员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最近,对嘉兴一家服装经营店来说,却成了一个复杂的难题,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名牌大衣接连失踪
小林是市区一大型商场的营业员,凭着本分、勤劳、敬业的工作态度,曾被商场评为2007年度“先进工作者”、“守纪律标兵”。去年6月,她调入该商场某品牌服装专柜当导购员,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的是,调到新岗位仅半年,小林就“闯”了大祸。
去年12月5日、6日,小林所在专柜接连发生服装遗失事件。5日是周六,下午交接时,正值购物高峰,为了招呼客人多做生意,营业员小李在接小林班时没有按规定先清点货物。当小李空下来清点货物时发现,少了两件棉衣,合计7000多元。
第二天,小林上早班,她反复清点后发现,又少了一件衣服,这次不见的还是一件近2万元的貂皮大衣。小林急得当场晕倒,被送往医院。
双方因赔偿起争执
三件遗失大衣的吊牌售价为27760元,面对如此大额的损失,经理急了,要求小林和小李赔偿。小李按店家的要求赔了,但小林却拒绝赔偿。
小林的说法是,自己已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衣物遗失是诸多因素造成的:交接班排班不合理,商场的安保未到位。另外,衣服究竟是怎么少的,至今谁也说不出所以然。自己一年工资也没多少,不能这么不明不白地赔钱。
然而,经理却认为衣物遗失了,损失是小事,可若没有相应处罚,将来如何管理员工。双方各执己见,关系越来越僵。
店家将小林告上法庭
经理觉得下不了台,要求小林赔偿5900元(后改为4900元),并扣发了小林两个月的工资。谁知,小林索性辞职了,今年4月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庭认为,店家至今未支付小林两个月的工资,其行为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店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货物的失窃是由于小林造成的,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不仅要将小林两个月的工资如数归还,还要支付因未与小林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店家觉得委屈,今年5月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小林赔偿衣物损失13324.8元。法院认为,双方为劳动合同关系,店家诉称由于小林疏于管理使其蒙受巨额损失,认为小林没有履行好其应尽的劳动义务,究其实质,仍属劳动争议范畴。作为店家,不可以按普通民事侵权追究小林的赔偿责任,只能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解决矛盾。由于小林已就店家克扣工资一事申请过劳动仲裁,如双方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应依法就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经法官释明,店家于8月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律师:
此案属劳动争议范畴
店家将小林告上法庭,但法庭认为此案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民事侵权。对此,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王爱华律师解释,店家要求小林赔偿“消失”的名牌大衣并扣发工资没有依据。小林代表店家在商场销售大衣,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大衣“消失”后责任如何确定,双方事先并没有约定,而商场内也没有任何规章制度确定此事,因此单纯扣发工资、要求小林赔偿没有依据。
王律师说,此案需劳动争议前置,劳动仲裁完毕后双方可找劳动部门协商。法院就是依此认定此案不属于民事侵权,而属于一般劳动争议范畴。
据嘉兴日报 记者 杨茜 陶巍 通讯员 吴志坚 南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