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一桩离奇案:
去年8月,鄞州区集士港镇一家小旅馆接待了一名独自来投宿的年轻姑娘,1小时后,上楼晒衣服的老板娘,突然听到呼救声。原来,刚住进旅馆的姑娘在房间里喝了农药,后悔了,喊老板娘帮忙。老板娘有点怕,赶紧下楼喊老公。旅店老板进房间后,发现床头有一瓶农药“百草枯”,又看到姑娘只穿了内衣内裤,赶紧退出来,一边喊老婆来给姑娘穿衣服,一边报警。几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将姑娘送往医院。27天后,姑娘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姑娘的家人认为,旅店老板和老板娘明明在第一时间就听到女孩呼救,却没有及时进入房间施救,耽误了最佳抢救生命时间,是女孩身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向旅店老板索赔28万余元。
此案引起了网民热议,留言有数百条。网友们的观点几乎一边倒,觉得女孩家属索赔没道理。
前天,鄞州法院一审判决此案,驳回女孩家属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源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危险源的控制能力。但女房客在旅馆客房内服毒自杀,引起其死亡后果的危险来源于其自行服毒,该危险源非旅店老板所能预见和控制,所以他对女房客的自杀行为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且在发现女房客服毒后,旅店老板已在合理时间内拨打120、110,作为善良管理人已尽到防止和制止损害扩大的可能性的义务,不存在过错。遂判决驳回女孩家属的诉讼请求。(胡珊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