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3日讯天台两兄弟在境外开设网络线路,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以牟取暴利。8月19日,天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百家乐”网络赌博案件,判处涉案的许某和卢某一到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缓刑,并处罚金。
许某、卢某是表兄弟,天台人。2006年下半年,许某和潘某(另案处理)协商决定开家赌场。当年10月份,招纳许某表弟卢某到境外赌场做投注手。
10月底,卢某偷渡来到缅甸小勐拉龙腾厅赌场。三四天后,许某将10万元钱转账到赌场账户,卢某用此买了10万元的筹码,一个赌博网络线路正式投入使用。
“开业”第一天,在许某的组织下,卢某把赌场的网址、用户名和密码告诉了参赌者周某,随后周某买了10万元筹码。通过网络视频,周某可看到卢某为其买的筹码,并指挥卢某进行投注。不久周某就输完了钱。
接下来两天,周某几乎每天都拿5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钱进行赌博,一个月后,由于输得太多,周某这才收手。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10月到2007年1月间,许某等人在天台县、宁夏石嘴山等地聚集了10多名参赌人员,让参赌人员通过因特网及电话联系等方式加入到许某开线的“百家乐”赌场中进行下注参赌。卢某在赌场负责投注,并和赌场按时结算洗码费。如果赌徒赢了,就把钱打进赌徒的账户。就这样,一条境外网络赌博的链条形成了。
赌博生意好的时候,许某等人一天就能获得洗码费和返回款4万多元。仅两个月时间就非法获利20余万元。其中许某分得5万元,卢某分得2万元。
由于“生意”繁忙,许某等人又安排了2名男子做投注手。许某和潘某见赚钱快,也参与其中。再后来,由于个别赌徒在赌博“签单”后不肯付钱,许某惟恐赌场对卢某不利,就叫卢某悄悄离开了赌场回到老家。
2007年3月到9月间,已经尝到甜头的许某又和另一人在该赌场开设了网络线路,并雇佣了另一位“码仔”为其提供服务。同时在天台县、杭州市等地组织了近10人参与网络赌博。大约6个月时间里许某等人又获利10余万元,其中许某分得5万元。
案发后,卢某在同学聚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许某则投案自首,并退赔了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许某和卢某的行为涉及开设赌场罪,遂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8万元;卢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据台州日报 朱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