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怎样就怎样,给我个理由先?”同样是违章的户外广告,为什么有的罚两千,有的罚两万
吴惠琴是下沙城管执法局工业园区中队负责分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办案员。工作一年多,她告诉记者,以前发“决定书”总能听到一些被处罚者的抱怨。
“行政处罚决定书,写了违章事情、处罚决定等内容。尽管的确是‘自己’错了,也甘愿接受处罚,但处罚书上都是单方面的‘官方说法’,读起来硬邦邦、冷冰冰,让人看了心里不舒服。”
不过最近,这样的抱怨越来越少了。
这两天,建筑工地技术员刘柳星就在下沙城管执法局拿到了一份特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的决定书里多了被罚款人的“声音”
6月23日晚上10点多,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工业园区中队分队长程永忠和另一个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个建筑工地,在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该标段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经现场勘查,噪声值为66.6分贝。
下沙工地的“决定书”里,记者发现了来自被罚款当事人的声音,以及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执法局相应的答复。就像法庭上的双方控辩,以下是部分摘录:
“1、夜间施工是为了保证施工质量,确属施工工艺要求。
2、因近期天气变化无常,当事人无法准确判断天气情况,因此无法事前预测于某日某夜进行夜间施工并于开工前15日内申报。
对其因天气原因无法确认申报时间的辩解,本局认为不能成为其不履行申领义务及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不予以采纳。
3、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希望酌情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辩称其夜间施工确属工艺要求以及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希酌情从轻处罚的请求,本局予以采纳。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凌晨零点之前,且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行为的危害性有一定认识,并已停止违法行为,在处罚幅度上可予以从轻考虑。”
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按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罚款幅度,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怎么行使“自由裁量权”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适用的理由要全面充分表述,详尽解释和说明自由裁量权最终确定的处罚幅度。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不予采纳的要详尽说明原因。
这其中,自由裁量权问题备受关注。
“过去的‘决定书’由于没有对具体事件情节的记录,也没有当事人提出的观点。这让一些受到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的轻重会有质疑”下城区行政执法局的戴庆国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同样都是违章的户外广告,为什么有些人是罚2000元,有些人是罚20000元?其实处罚的办法并不是我们自己制定的。户外广告的罚款我们是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的处罚额度来执行的,根据户外广告的面积来定罚款的具体数目。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会说个明白。”
说理性的“决定书”今后还将在城管执法、公安、工商、税务、质监、药监等多个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推行。
(每日商报 记者 屠雁飞 通讯员 戴庆国 王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