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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行规”:乌破获全国最大货代诈骗案件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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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张海滨通讯员吴方明

     什么是货代诈骗

     什么是货代诈骗,它有什么特点和规律,人们要如何防范呢?

     国际货代就是国际货运代理的简称,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

     货代运作的一般流程是,货主把货委托给中间货代,中间货代委托给一级货代,一级货代再找船运公司。然后,一级货代从船运公司拿到提单(即物要凭证),交给中间货代,中间货代凭提单向货主收钱。中间货代可能是一层,也可能是多层。货代诈骗主要是中间货代以所谓“运费循环单月结”的行规拖欠下家的运费,而凭借提单立即向货主收取运费,在快到约定每月的结款时间时,便让所谓的业主、法人代表以“资金周转困难”、“客户运费未结”等理由故意拖欠运费,甚至关闭公司及通信工具携款逃匿。

     2005年以来,义乌市依托小商品市场的优势,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外贸出口量占全省的1/3,年出口标准集装箱40多万只,由此成为中国最大的内陆港。

     因此,义乌市场也成为货代诈骗的高发地。

     什么是“海事强制令”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其对象限于行为,性质上应属海事行为保全。

     海事强制令根据请求人的申请而做出。海事强制令是经请求人的申请而采取的措施,当然请求人在提出申请时,应说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据。

     海事强制令的对象是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如责令货物的承运人签发提单,禁止船东撤船、开航或出租。

     揭开货代诈骗的庐山真面目

     货代诈骗终于露出了庐山真面目,而这也是人们今后更好防范此类诈骗的前提。

     货代运作的一般流程是:货主把货物委托给中间货代运输,中间货代把货委托给一级货代,一级货代再给船运公司。然后,一级货代从船运公司拿到提单(即物要凭证),交给中间货代,中间货代凭提单向货主收钱。其中,中间货代可能是一层,也可能是多层。货代诈骗主要是中间货代借运费循环单月结的所谓行规侵害上家的货代公司和下家的客户的诈骗。

     据办案民警分析,货代诈骗的常见手段是首先找一个无财或无业人员做法人,委托代理注册一家空壳公司,然后与货代公司谈下海运定舱口,同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向客户揽货或以更低的价格向其他同行吸货,再将货柜以市场价(比揽货价高)委托给货代公司出货。在与受害货代公司谈定舱口时,一开始托运少量货柜,并及时付清货款。合作一段时间后,再以长期合作为借口,诱骗货代公司与其签订国际货运代理运输协议,约定海运费月结,并以循环单担保的方式结款。之后,便开始将大批量的货柜委托给货代公司运输,货代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月结的期限内放提单,而他们便立即凭提单向客户收取运费。在快到约定每月的结款时间时,他们让所谓的业主、法人以“资金周转困难”、“客户运费未结”等理由推托,故意拖欠运费,甚至关闭公司及通信工具携款逃匿。

     由于他们注册的公司都是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他们找来承担责任的法人身份也真实,甚至会出面承认所欠运费,因此,货代公司如果报案,公安机关一般都会按民事经济纠纷论处,让货代公司直接上法院通过民事途径起诉空壳公司或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法人,从而最终达到其逃避法律的目的。然后,他们又重新注册一个公司,故技重演。

     货代行业的运费循环单月结(或循环压单)和义乌市场的赊账经营模式有许多相同的地方,货代诈骗也有和外贸诈骗相类似的地方,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杜绝运费循环单月结(或循环压单)的所谓行规,但这在现实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基于货代行业基本上是通过因特网联系业务的特点,故还要从源头上防范该类案件的发生。

     据义乌市经侦大队大队长朱金弟介绍,接下来,根据此类货代诈骗的特点,目前公安机关正筹划设立货代诈骗网上预警平台,公开征集货代方面诈骗信息。如发现在货代市场上乱放价格、低价揽货、冒用或注册空壳公司,以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合同等不法行为,将对其及时调查,以进一步规范货代市场。

     被告人凌某某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8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对凌某某、金某某等16名被告人因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凌某某、彭某某、金某某等6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判处尤某某等其余10名被告人6~1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18万元。

     至此,这起发生在义乌的全国最大货运代理诈骗案落下帷幕。

     什么是货代诈骗,它有什么特点和规律,人们要如何防范呢?昨天上午,记者采访了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朱金弟和办案民警王骅。

     货代诈骗让国际货代公司闻义乌货而色变

  国际货代就是国际货运代理的简称,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

     按照规定,国外客商在义乌市场采购的货物要出口时,必须要挂靠一家出口单位出去。外商往往把货物采购后直至装船、签发提单的一切事务都委托给中间货代商办理。

     2005年以来,义乌市依托小商品市场的优势,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外贸出口量占全省的1/3,年出口标准集装箱40多万只,由此成为中国最大的内陆港。为此,义乌市场也成为船运、货代公司纷纷抢占之地,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随处可见。据不完全统计,在义乌从事货代的公司计1000多家,从业人员达上万人。

     但是,义乌的许多货代公司基本上都是属于一室一桌二机型:一间房、一张桌子和一台电话机、一台传真机就是一家货代公司,而且大部分公司都未经正式注册。由于行业门槛低,致使货代市场极不规范。受当时外贸结算方式的影响,在货代市场上形成了一个“运费循环单月结”的行规。正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正是因为有了这个运费循环单月结(或循环压单)的所谓行规,让一些人想到了低价揽货,高买低卖,通过故意拖欠运费的方式进行诈骗的新诈骗方法,并在义乌形成了一条“货代隐形链条”。

     据统计,从1992年到2005年的13年间,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的浙江省“海事强制令”案件申请总共不到20起。而2006年至2008年间猛增至每年近100起,其中95%左右的“海事强制令”都与义乌货主有关。一时间,浙江、上海等地货代市场闻义乌货而色变,货代诈骗成了义乌外贸发展中的一颗毒瘤。

     这起案件的成功告破,为义乌货代市场信用机制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对浙江、上海乃至全国的海运货代行业有着深远的意义。因为,这个特大诈骗团伙的捣毁,扭转了货代行业中利用“乱放价格”低价揽货“空手套白狼”的势头,货代纠纷明显减少。同时,诈骗团伙被成功击破,促使海事法院进一步规范海事强制令的审核程序,进一步完善了中国海事相关的法律、法规,海事强制令大大减少。据宁波海事法院统计,2009年,海事强制令减少至30余起。

     披着“经济纠纷”的外衣,让诈骗犯险些逃脱法律制裁

     由于货代诈骗是一种新的诈骗手法,极具欺骗性和隐蔽性,看上去很像经济纠纷,应该通过法院民事途径解决,因此,这种诈骗方式在义乌进行了比较长时间后才被发觉。

     2008年6月6日,金华一家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的业主杨某和宁波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业主严某一起来到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据两人说,2008年3月,他们经人介绍先后认识了义乌远舰进出口公司经理凌某,凌某称其公司货柜多想找家代理。为此双方签订了《货运代理出口协议》,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了运费循环单月结的结算方式。尔后,凌某便陆续将货柜委托给这两家货代公司。月余,凌某先后欠下两家公司40万元、60多万元运费。两公司分别向远舰公司催讨,但凌某称其已辞职离开远舰公司,拖欠的运费可以向公司法人彭某催讨。彭某承认欠款,但资金周转不过来,等有了钱一定支付。2008年5月,他们却发现远舰公司已是人去楼空。

     经侦大队民警对此进行了核查,发现远舰公司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彭某及经理凌某身份真实,所欠运费,该公司均承认,声称有能力归还。看上去,这是一起因拖欠运费引起的经济纠纷。但是,民警觉得,远舰公司在短短三个月内就关闭,有故意拖欠运费的猫腻,难逃诈骗嫌疑。经过初步调查,民警发现相关的远舰公司、亚通公司和斯卡芙公司都存在低价揽货、高买低卖的诈骗嫌疑。义乌经侦大队决定受理此案。

     正是经侦大队的敏感,这起发生在义乌的全国最大货运代理诈骗案才慢慢浮出水面。

     货代老手疯狂诈骗2140万元

     受理案件后,办案民警立即对涉案的三家公司即亚通公司、斯卡芙公司和远舰公司进行调查,结果发现上述公司均已人去楼空,提单、财务账目等均已转移。

     民警通过深入调查,初步锁定了远舰公司业主彭某某、监事陈某、经理凌某;斯卡芙公司法人王某某,监事阿吉,实际业主凌某某;亚通公司法人孙某某、经理孙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2009年4月1日,凌某某在杭州被抓获归案。凌某某、彭某某、凌某合伙诈骗的事实也逐渐清晰起来。

     凌某某原是义乌某银行的网点主任,颇有经营头脑,曾从事进出口贸易及国际货运行业多年。据凌某某交代,2008年,因为做生意亏损,凌某某伙同孙某某、彭某某一起商量,如何利用自己多年的货代经验和资源,寻找赚钱的门路。最后商定由彭某某出面注册一家公司做法人,另找人做公司经理,由经理出面找货代公司订舱,并签订下月结的货运代理协议。具体由凌某某出资,彭某某承担欠

     款责任,孙某某负责揽货。最终,凌某某让凌某担任远舰公司的经理。由于债主太多,凌某某又委托自己的外甥王旭晨负责询价报价、揽货等,并借用自己斯芙卡公司的名义委托给远舰公司代理。商定后,凌某某从彭某某处拿到远舰公司的注册资料,让王旭晨转给凌某,开始实施“拖欠运费计划”。

     在凌某某、王旭晨、凌某、彭某某被批准逮捕后,“浙商网”上发布的一条标题为《货代隐形链条再调查:义乌风险》的文章引起了办案民警的注意,文章写的是义乌某村副主任金某某以上海煌兴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拖欠了杭州一家国际货代公司义乌分公司和上海一家货代公司,共计330万元的货运代理运费。文章中还提到,2006年至今,宁波海事法院受理了100多起海事强制令申请案,涉及数千万元标的商品,其中多数来源于义乌的中间货代。因为当货代公司手上还扣有作抵的循环单时,他们又会安排真正货主或假冒货主,到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强制令,换出提单,达到不付运费的目的。为此,办案民警从海事强制令执行人的身份是否与凌某某、金某某等人有关这一点入手,翻阅了上百案卷后,最终确定了被执行海事强制令的20余家受骗货代公司,串并同类案件20余起。

     民警通过侦查发现,自2005年以来,这个特大诈骗团伙利用法律空子,连环注册20多家货代公司,相继在浙江、上海等地疯狂诈骗。而从2008年6月起,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类似案件共29起,查明涉案人员20余名,已移送起诉涉案人员17名,涉案金额达2140多万元。

金华日报 张海滨 通讯员 吴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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