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绍兴8月26日讯 (通讯员 魏金金) 一老妇到堂侄刚租一天的新房串门,不料却从二楼坠下致死,老妇五位子女没有找堂弟兴师问罪,而是将房东告上了法庭。对此,房东却感到非常冤枉:既然房屋已经租出去,发生的责任应该承租人负担才对。这种想法有没有道理?这起意外死亡又将由谁埋单?最近,绍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堂弟”和房东被各自判赔5万多元。
老妇到堂侄家串门坠楼致死,五子女将房东告上法庭
去年9月29日,来自河南固始县的25岁小伙小曾,以每月100元的租金,从绍兴县福全镇双山村的沈某手中,租来一间位于二楼的房屋用于居住。因为高兴,第二天晚上8点左右,小曾的婶娘陈某和表姐肖某在吃完晚饭后,便来小曾家串门。二人没想到,这次串门会发生那么大的意外。
大约40多分钟后,陈某和肖某聊完天后从小曾家出来。小曾的房间在二楼,陈某和肖某准备朝楼下走,肖某抱着小孩走在前面,婶娘陈某走在后面。不料,走了几步之后,肖某突然听到身后一声响,她忙回头看时,陈某已经不见了,找了好一会儿,她才发现陈某已经躺在了一楼的院落里,她跑下去看时,陈某身边有血迹。
陈某被迅速送往医院,但还是不治而亡。陈某的五位子女却被这突如其来的意外弄懵了,经过观察他们发现,小曾所住的二楼,通道两边根本没有设置护栏阻隔,他们的母亲正是从这没有护栏的过道上坠落的。为此,他们想到了找房东讨说法。
多次讨价还价无果后,去年12月24日,陈某的子女曾氏五位兄弟姐妹,将房东沈某告上了绍兴县人民法院,并提出了包括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近16万元的赔偿要求。
房东认为原被告主体不适格,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承租人
对于曾氏五位兄弟姐妹的诉讼请求,房东沈某表示不能接受。
沈某辩称,这起诉讼中,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均不适格。“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和死者的关系,也不能排除还有其他的继承人。”
对于被告不适格的问题,沈某认为,死者陈某并不是他房屋的承租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死者陈某与房屋承租人的关系,死者是否是在他的出租房内出的事也无法确认,即使死者是在他的出租房内发生意外,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是承租人不应该是作为出租人的他。“如果原告放弃对承租人的请求,也就放弃了要求出租人赔偿的请求。”
沈某还表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是在他的出租房出事,死者出事到死亡,死者家属没有到派出所报案,不能认定死者死亡的原因,不能排除死者是他杀的可能性,也不能认定出事地点在被告的出租房。死者是成年人,有辨知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基于这些理由,沈某要求法院驳回曾氏五位兄弟姐妹的诉讼请求。从这些理由看,沈某对曾氏五位兄弟姐妹不向承租人小曾而向他索赔感到非常不满。那么,沈某的说法是否在理?
死者本人也有责任,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赔5万多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公民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沈某将二楼房屋出租给五原告的堂弟小曾租住,且过道两边没有设置护栏阻隔,导致陈某去小曾家里做客返家时途经过道不慎坠落经医治无效死亡的事实非常清楚。
而另一方面,此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似乎也能找到依据,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双重依据,绍兴县人民法院在几次庭审后给出判决。
庭审法官认为,被告沈某作为出租房屋出入通道的管理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疏于注意及管理上的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及其亲属(包括小曾和肖某)也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具有疏于注意的过错,对陈某死亡也存有过错,且有一定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或减轻被告的责任承担。
“从本案的实情看,死者本人、小曾、肖某及被告沈某,可按照比例分别承担因陈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原告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只要求小曾承担按份责任,并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此案赔偿责任的主体已经很明朗。”庭审法官表示,法院将支持原告的合理请求,因此作出判决,判定出租人房东和承租人各承担52432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