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台州9月2日讯(通讯员 朱利明) 一个是杭州卖家,一个是天台买家,由于网络的原因两人成了合作伙伴。近日,杭州卖家把天台卖家告上了法庭,起因是卖家认为买家拿货后未及时支付货款。9月2日下午,天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杭州卖家未能提供充足的发货证据,部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余某在起诉书中称,今年5月下旬开始,他和裘某开始业务往来。裘某通过电话、QQ聊天等方式向他订货,他则通过快递或物流公司发货给裘某。大约一个月后,裘某开始出现拖欠货款现象。今年7月下旬,他上门收取了货款2000元。但裘某仍欠货款总额1.5万元,经多次催讨,裘某拖延不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裘某支付货款及滞纳金。为证明诉称的事实,余某向法院提交了6份送货单复印件、QQ聊天记录和电脑打印的往来对账单等证据。
裘某对6份送货单复印件无异议,承认拿到了价值5000元的货物,也认为QQ聊天记录的内容属实。但裘某认为聊天记录不能作为交易凭证,订货还需要电话确认。而且往来对账单未经其签字,缺乏真实性。
经庭审质证,法院对6份送货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余某提交的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也予以确认,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定,因为该聊天内容反映不出双方实际交易的货物数量与单价。往来对账单未经被告签字确认,缺乏真实性,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裘某十日内支付余某货款3000元,并赔偿货款的利息损失。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本案中余某败诉的原因是网上交易后未保留相关证据。如果余某保留了其诉称货物的送货单,对账单上也有裘某的签字确认,这个案子将会是另一个结果。QQ聊天记录只是一种合同意向的表白,需有其他的辅助材料来配合证明,才可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