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6日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苍南县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赔偿庄家16万余元。
王女士,苍南人,50多岁,家庭主妇,丈夫庄先生是当地学校一教师。两年前的七月份,王女士突然出现咳嗽。2008年8月1日,王女士因咳嗽半个月,到苍南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半个月后,王女士在该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无好转。8月18日下午,王女士的家人要求出院,转至温医附二院就诊。
温医附二院医生检查后认为王女士的病情严重,建议住院治疗。不久,她被转入重症监护室。虽经该医院全力救治,她的病情仍未好转。8月21日,王女士的家人放弃治疗,出院当日她便离世。
2008年9月,王女士的家人向温州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来他们对苍南县人民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真实性有异议,鉴定中止。
王女士的丈夫庄先生说,妻子转院后第三天,他委托朋友到苍南县人民医院复印病历,竟碰到医务人员在写妻子的病历,他朋友当场要求予以封存。
按照规定,“入院记录应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出院记录应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去年4月,庄家起诉苍南县人民医院、温医附二院,提出70多万元的赔偿。审理中,庄家申请对苍南县人民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进行文证审查。
温州律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一份文证审阅意见书显示,该病历存在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多达10处:病史询问不详、没仔细询问糖尿病症状、病历书写没按规定时间完成等。
庄先生说,妻子在苍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时,医生未及时检验血糖或尿糖,就给妻子注射5%葡萄糖注射液。另外,他曾告诉医生妻子有过敏史,但医生不听,胡乱用药,造成妻子病情加重及出现糖尿病并发症,最终因多器官衰竭而死。
苍南县人民医院则认为,王女士的死亡是其拖延治疗所致,是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与医院无关。
苍南县人民法院在一审中,依法推定苍南县人民医院在对王女士的诊疗中存在过错,判该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16.4万余元。温医附二院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双方不服,均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认为,病历是医疗过程的真实记录,能直接反映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过程。苍南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制作的王女士住院病历,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性上存在重大瑕疵。由于病历不具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启动鉴定程序。这样的后果是苍南县人民医院造成的,该医院应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并推定其在对王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与王女士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医疗事故构成的条件。
记者 潘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