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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未完全建立 老人担心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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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9月07日讯近年来,在宁波市一些农村地区出现一种新情况:父母与子女就家庭财产签订各种协议,它反映的是农村老年人最为关心的赡养问题。由于双方在某些利益和立场上的分歧,这种家庭协议引发的争议时有发生。如今,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程序。

  老人心理:财产才是获得赡养的砝码

  今年70岁的陈某住在宁海县跃龙街道某村,有一个在外做生意的儿子,陈某日常生活开支主要依靠儿子接济。

  去年春节前,儿子回家,陈某突然提出要与他签一份协议。这份父子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儿子出资为陈某重新翻建房屋,房屋所有权归陈某所有,儿子有居住权,并承担为陈某养老送终的义务。

  房子翻建起来后,陈某感到了一种危机,因为儿子并没有入住,而且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来上门看望。陈某由此心起疑虑,他担心那份协议不起效果,最终儿子会把自己抛弃并“抢”走房子。于是,陈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告到了宁海法院。

  处理此案的民事庭法官有点奇怪:这套房屋的产权本来就属于陈某,根本不需要通过起诉来确认,而陈某要求儿子腾出房屋更无从谈起,因为他儿子本来就没有入住过。

  通过庭审,法官才了解到陈某的内心:原来,陈某担心的是儿子对其撒手不管,他起诉儿子更多的是想释放一种信号,让儿子明白只有尽赡养义务,才可能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农村老年人养老送终主要还需要靠自身和家庭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以传统道德观念作为支撑、靠亲情维系的家庭式养老方法受到了冲击,这让一些农村老年人普遍缺乏一种心理上的安全感,担心养老得不到保障,并因此在养老问题上表现出明显的矛盾心理,一方面,他们企图借助于法律的力量,通过签订协议来制约子女,但另一方面,他们在内心深处对协议和法律缺乏信心,陈某案便是老人们这种矛盾心理的典型代表。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养老究竟需要什么作保障?根据我国法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并不附加任何条件。

  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据此,签订赡养协议应该是可行的。但必须明白,不论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签订的协议,还是赡养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其协议的基本内容都不得违反有关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严禁给赡养义务附加条件,更不能以放弃财产继承作为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

  显然,在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上,像过去那样只是依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但将希望寄托在一纸协议上,同样不足以解决老年人的忧虑。健全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才是确保农村老年人安度晚年的最重要的保证。

  宁波日报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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