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5日讯冯女士的摩托车停在医院停车场,交了“一元”保管费,该是很安全的。
三天后她来取车,发现摩托车被偷了。她向院方要求赔偿,遭院方拒绝。
冯女士越想越憋气,请求记者帮忙评评理。
失主既然收了保管费车被偷了,院方当然要赔
上月,市民冯女士的母亲因病住进了我市某医院。26日至28日,连着三天,她都守在母亲病房。
26日晚6时30分左右,冯女士哥哥也到医院探望母亲。那晚,他是骑着冯女士的摩托车到医院的,然后将摩托车停放医院急诊室门前的停车处。一名医院保安向冯女士哥哥收取了一元钱的车辆保管费,但没给发票。
到病房后,冯女士哥哥将车钥匙交还给了冯女士,并说明了停车具体位置。
由于一直忙着照顾母亲,直到28日晚8时许,冯女士才到急诊室前的停车处找车,结果发现车已被偷。
查过监控,冯女士发现,摩托车是在26日晚10时7分被偷的,且当时保安室内有人值班。
冯女士认为,院方已经收了保管费,如今车被偷了,合情合理,院方该负责赔偿。但结果,院方一口回绝。
院方虽然收了一元钱但有告示,保管时限为早7时至晚8时
院方拒绝赔偿的理由是,虽然有收一元钱保管费,但每天的保管时限是从早7时至晚8时,冯女士的摩托车被偷时间,已超过保管期限;且冯女士三天后来取车才发现,延误了最佳报警时间;因此,院方认为自己不需承担责任。
院方如此说法,让冯女士不能接受。
冯女士说,26日当天,那名医院保安收取一元钱保管费时,既没有提供发票,也没有告知保管有时间限制。
对此,院方给出的解释是,那晚碰巧发票用完了,且已在医院内张贴了告示,注明保管期限从早7时至晚8时。
而冯女士对于这张告示也有异议,她认为告示张贴位置具体停车处距离太远,且字迹模糊,通常情况不会有人注意去看。
至此,双方僵持不下。
工商:双方都有责任冯女士占40%院方为60%
前日,记者联系该院保卫科科长老李,他称此前有遇到过在保管期限内车辆被偷的事件,当时院方都是一力承担的,但这次是在保管期限外车被偷,院方应当不承担责任。他表示,也希望通过媒体帮忙,能尽快与冯女士达成调解。
昨天上午,记者陪同冯女士及院方代表老李等人一起到市区莲池工商所调解。
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工商工作人员认为,院方虽有张贴告示,但未张贴在显著位置,也未口头告知对方保管期限,应当承担60%责任;冯女士未在保管期限内前来取车,以致错过最佳报警时间,行为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占40%。
然而,对此责任承担比例,院方认为不妥。院方认为,其已张贴告示申明保管时限,冯女士未在保管时限内前来取车,导致在失车三天后才发现报警,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冯女士的摩托车,是嘉陵牌的一款太空型,2008年花费约7000元购买的,如今价值多少未知。这也给调解工作带来了难度。
最终,工商工作人员建议,先请权威估价部门对冯女士的摩托车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现在的价值,以此为基础双方再协商调解。
为此,工商部门提醒市民,如将车辆等物品交由他人有偿保管,在支付保管费后需索要保管凭证,如发票;且保管方应当向寄存人说明保管时限,如未说明,寄存人也应当向保管方问清保管期限;寄存人应当在约定保管时限内领取物品,逾期发生意外情况,寄存人需承担一定责任。
据温州晚报 陈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