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温州9月25日讯(通讯员 瓯文)温州瓯海区娄桥街道安下村党支部书记采用虚报被“征地”农户清单、伪造被“征地”农户签名、将款额私下领出瓜分等方式,伙同村委会主任侵吞农户“征地”款71万余元。日前,温州瓯海法院对这2名“村官”宣布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2人10年半和8年有期徒刑。
2007年10月至11月间,温州瓯海区城市中心区建设开发指挥部与瓯海区娄桥街道安下村“两委”商议“征收”位于安下村安桐西路约5.29亩的集体土地,用于建设“二产”安置用地的施工便道。时任安下村党支部书记池晓苏,伙同安下村村委会主任林权星,在保持被征土地总亩数不变情况下,采取虚构不在被征土地范围内的农户、不报实际在“征收”范围内农户名单及增减被“征地”农户名下亩数等方式,改变指挥部发放“征地”款的对象与应得款额以便侵吞“征地”款。
2007年12月,池晓苏领取指挥部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90万余元,除发放给实际被“征地”农户共计19万余元外,将剩余的713 950元予以侵吞,其中自己分得566 690元,给予林权星147 260元。两人分别于2010年3月被瓯海检察院立案侦查。案发后,池晓苏家属已退出赃款498 190元,林权星家属已退出赃款147 260元。
温州瓯海法院审理认为,基于温州市瓯海区城市中心区建设开发指挥部并无征用土地主体资格及未按征用土地程序进行等事实,本案涉及的“征地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的征用土地行为,相应款项性质上并非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但指挥部上述行为性质上是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公职权行政行为,池晓苏、林权星在本案中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温州瓯海法院认为,池晓苏、林权星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伙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共计713 95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