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龙湾区法院司法试点
面临难题
浙江在线09月27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拿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后,季女士暗无天日的生活终于结束了。根据这份裁定,丈夫如果再对她施行家庭暴力,将面临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份被称为“反家暴保护令”的裁定发布于去年6月,是浙江省首份反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裁定。至今,浙江省已发出5份这样的“人身保护令”。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暴案件审理的试点单位,龙湾区法院一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被业内认为是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一项积极探索,并得到更高层面认可。但一年有余,“温州试验”却面临诸多难题。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透露,此前被纳入《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中的“人身保护令”已被全国人大叫停,原因是“地方性法规不宜对民事保护裁定作出规定”。
去年6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试点法院,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发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人大代表认为,“人身保护令”是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一项探索,它使得遭受家庭暴力者又多了一条维权之路。在众多立法专家的推动下,今年7月“民事保护裁定”被纳入《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中。
2010年7月,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中添加了民事保护裁定制度条款。草案明确在审理设计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已经发生家庭暴力或者存在现实而迫切的家庭暴力危险的,可以依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请,依法做出民事保护裁定。
省人大法委会主任委员胡虎林称,对由此立法在此后引发的震荡“早有预见”。
果然,两个月来,浙江省人大收到多份立法修改意见。有省人大代表提出,草案关于民事保护裁定的规定可能违反上位法,且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能会被滥用,建议向全国人大征求意见。
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今年8月下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请示。
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予以回复,认为依照《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宜对民事保护裁定作出规定。
最后,在参考兄弟省市的相关规定后,浙江省拟推出的“人身保护令”被取消。经省人大研究,草案关于“人身保护令”的规定被修改成为:“在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对受害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这也意味着,地方立法通过民事保护裁定介入家庭暴力事件,此路不通。
浙江首例“保护令”
据杭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统计,2006—2009年,杭州市因家庭暴力拨打“110”报警的案件有8662件,而杭州市妇联信访统计数据显示:因家庭暴力问题前来咨询投诉的信访案件占信访总数的比重逐年上升,2009已达10.5%。
“这只是冰山一角。”杭州市妇联副主席姚萍称,事实上,因为家暴的隐蔽性,实际发生的家庭暴力数量远在此之上。更棘手的是,家暴事件即便闹到法院,由于举证难及缺乏适用法律条例等原因,难以对受害者实施保护。
温州季女士就是其中一个。记者了解到,她与丈夫严某于2000年结婚,因琐事争执,双方感情逐渐恶化。9年里,严某经常当着众多邻居的面与季女士大打出手。
2008年,季女士曾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法院最后驳回了季女士的诉讼请求。官司败诉后,严某开始变本加厉折磨季女士,到最后甚至将拳头伸向了季女士的母亲。
季女士再也不想当“沉默的羔羊”了。2009年6月,季女士再次走进法院大门。
然而就在2009年6月26日,局势发生了扭转。当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向季女士发出了一纸“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季女士的丈夫对其殴打、威胁、骚扰,有效期为3个月。如果严某再次施暴,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这份被称为“反家暴保护令”的裁定是浙江省首份反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裁定。至今,该法院已发出5份这样的“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以后认为,“人身保护令”是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一项探索,它使得遭受家庭暴力者又多了一条维权之路。
“试验”渐显诸多漏洞
李以后告诉记者,催生“人身保护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当时全国9家基层法院被选定为试点法院,龙湾法院即是浙江省内唯一试点法院。
一纸“人身保护令”发出后,赢得普遍叫好。有人大代表甚至提交议案,认为民事保护裁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且可以进一步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地方立法很有必要”。尽管地方立法遇到重重阻碍,“人身保护令”的提出,对反家庭暴力而言,无疑是一个积极尝试。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9家试点法院现推出的‘人身保护令’制度仍是漏洞百出。”李以后说。
比如在美国,类似“人身保护令”的内容包括:丈夫规定期限必须与妻子保持50米的距离,禁止丈夫在规定期限内带枪或刀具等。如此具体的规定,无疑给被保护对象划定了安全线。
在国内的实践中,“人身保护令”却并没有对施暴人作出具体限制。另外,龙湾区法院的“人身保护令”时效只有3个月,这是否意味着在此期限之后,施暴人就可以殴打、威胁被保护人,而后者也不再受保护?李以后认为,这都有待于更高层次的立法明确。
近年来,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一直关注家庭暴力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就提出建议,要求制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适用人身保护裁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建议认为,目前针对家庭暴力,以人民法院签发保护令的方式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升级,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做法。保护令以其迅速、简便、执行力强等特点在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梁东波 郑艳琼